第一條 為鼓勵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捐贈文物,促進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有效開展婦女、兒童相關文物徵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文物徵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是指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對向本館捐贈有關婦女、兒童文物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 接受文物捐贈必須堅持自願和無償的原則,須提供物主主動捐贈憑證,簽署《捐贈協議》。 第四條 接受文物捐贈時,應依據我館文物徵集辦法,經過我館藏品鑒選委員會,對擬接受捐贈文物鑒定真偽、考證內涵、評定價值,提出是否接受捐贈及給予獎勵的意見,報館長辦公會決定。對不符我館文物蒐集標準的物品,應耐心向捐贈者説明情況,婉言謝絕。 第五條 根據館長辦公會的決定,對捐贈文物數量較多或重要文物的捐贈者,可在下列方面予以精神獎勵: (一)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向捐贈者頒發收藏證書或捐贈證書; (二)為捐贈者舉行捐贈頒獎儀式; (三)通過報章等媒體進行公開表彰與宣傳; (四)為捐贈者舉辦個人捐贈文物展覽。 第六條 根據館長辦公會的決定,對捐贈具有館藏價值的文物數量較多或重要文物的捐贈者可給予一定數量的獎金獎勵。給予捐贈者的獎金,可適當補償材料費。 第七條 在我館藏品鑒選委員會、館長辦公會批准同意接受捐贈、給予獎勵後,文物部應與捐贈人完成捐贈品核收、清點工作,填寫完備各類清單。 第八條 對於經我館藏品鑒選委員會、館長辦公會認定可以接收的捐贈品的捐贈人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館長辦公會通過並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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