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藏品徵集原則:以有步驟地建立完整的藏品體系為根本原則。 必鬚根據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的性質、方針、任務開展徵集工作; 必須有明確的目的性、科學的計劃性。 第二條 從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陳列、研究的實際需要出發,徵集中國原始社會至今的各類有關婦女、兒童的文物精品,特別是其中具有重要或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文物和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缺少的重要資料。 第三條 對具有極高藝術價值的現當代藝術品、工藝美術品也應徵集,以不斷補充、完善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的藏品體系,但必須從嚴掌握。 第四條 文物藏品的徵集以自主收購、接受捐贈、依法調撥、交換為主,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為輔。 第五條 建立藏品鑒選委員會,在館領導的授權下,對擬徵集文物鑒定真偽、考證內涵、評定價值,提出是否徵集的意見,對擬徵集文物進行鑒選和審批; 鑒選委員會專家原則上以國家文物局(辦博函(2009)645號)推薦專家為主,在工作過程中如有特殊需要可適當增補在國有文博、科研學術機構任職、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專家; 文物鑒選方式一般採用專家獨立評鑒並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六條 文物部徵集具體工作程式如下: 1.匯總各類文物資訊上報分管領導; 2.文物部在徵得館長辦公會同意與授權後,組織藏品鑒選委員會有關專家對所要徵集的文物進行鑒定、價格評估、決定取捨; 3.經鑒選委員會鑒定、評估,認為有一定價值、應予徵集的文物,由文物部根據專家意見、售者要價、市場行情等進行綜合評價,並提出征集請示報館長辦公會; 4.經館長辦公會批准徵集的文物,由文物部與事主辦理徵集手續;不被徵集的文物應及時退還事主。 第七條 文物徵集資金從批准的文物徵集專項經費中支出,遇有特別重要的文物需徵集時,根據實際情況專項申請。 第八條 文物徵集資金使用範圍:用於收購文物款、調撥文物補償款、交換文物補償款、捐贈文物獎金、文物鑒定費、文物調查差旅及相關費用、文物運輸費、解決捐贈文物者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及有關徵集工作所付出的費用; 給予捐贈文物者的獎金,最高金額不超過該文物估價值;對於已接受獎金的捐贈者,原則上不再考慮給予其他形式的補助。對於歷史遺留問題和特殊情況,特事特辦,報館長辦公會批准執行。 第九條 文物徵集資金的管理許可權: 擬徵集文物需經文物鑒選委員會通過後,由館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報館長簽批。 每件或每批文物超過年度文物徵集經費預算的,另行議定。 第十條 徵集的文物經審定後,應在三個月內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一條 如有特殊需要撥出或交換文物,須由文物部提出意見,經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後,報國家文物局及北京市文物局批准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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