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博物館社會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務品質,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現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如下服務: 第一條 代為寄存、代保管與我館收藏相關的藏品。 第二條 寄存、代保管藏品必須是具備文物藏品資格的合法藏品,收藏者需向我館提供擬寄存、代管品的來源合法證明。 第三條 收藏者與我館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訂立相關寄存、代保管協議;所有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簽訂協議前應經過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有關專家的鑒定,待簽訂協議後方能入庫進行代管。 第四條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旦入庫,按照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相關文件制度進行規範管理。 第五條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不得和本館藏品同處存放。 第六條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展出時,應在徵得收藏者同意後,標明收藏者身份。 第七條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歸屬權不變,收藏者可隨時取回藏品,但需要提前24小時與我館具體工作人員溝通取用時間,便於我館進行報備並配合監督。 第八條 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為社會提供文物藏品鑒定、養護、修復諮詢和幫助服務工作。 第九條 藏品鑒定、養護、修復諮詢和幫助服務範圍主要包括古代至近現代與婦女兒童主題相關的藏品。 第十條 諮詢者可通過以下方式向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進行藏品鑒定、養護、修復諮詢和幫助服務諮詢。 聯繫電話:010—65272920(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 文物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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