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第四部分第13條:
深化教育綜合改革。加快建設高品質教育體系,統籌推進育人方式、辦學模式、管理體制、保障機制改革。完善立德樹人機制,推進大中小學思政課一體化改革創新,健全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體系,提升教師教書育人能力,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深化教育評價改革。優化高等教育佈局,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分類推進高校改革,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和人才培養模式,超常佈局急需學科專業,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和拔尖人才培養,著力加強創新能力培養。完善高校科技創新機制,提高成果轉化效能。強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協同。加快構建職普融通、産教融合的職業教育體系。完善學生實習實踐制度。引導規範民辦教育發展。推進高水準教育開放,鼓勵國外高水準理工類大學來華合作辦學。
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建立同人口變化相協調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供給機制。完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推進機制,探索逐步擴大免費教育範圍。健全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專門教育保障機制。推進教育數字化,賦能學習型社會建設,加強終身教育保障。
《決定》第六部分第20條:
健全推進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構建産業升級、人口集聚、城鎮發展良性互動機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記戶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住房保障、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等享有同遷入地戶籍人口同等權利,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自願有償退出的辦法。
《決定》第八部分第29條:
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建設。堅持好、完善好、運作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法及其實施機制,強化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和國有資産管理、政府債務管理監督。健全人大議事規則和論證、評估、評議、聽證制度。豐富人大代表聯繫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聯繫服務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決定》第九部分第36條:
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製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養機制。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制定專門矯治教育規定。
《決定》第十部分第38條:
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完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度機制。改進創新文明培育、文明實踐、文明創建工作機制。實施文明鄉風建設工程。優化英模人物宣傳學習機制,創新愛國主義教育和各類群眾性主題活動組織機制,推動全社會崇尚英雄、緬懷先烈、爭做先鋒。構建中華傳統美德傳承體系,健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體制機制,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教育引導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堅決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歷史虛無主義。形成網上思想道德教育分眾化、精準化實施機制。建立健全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協同治理機制,完善“掃黃打非”長效機制。
《決定》第十部分第40條:
健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深化網路管理體制改革,整合網路內容建設和管理職能,推進新聞宣傳和網路輿論一體化管理。完善生成式人工智慧發展和管理機制。加強網路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路生態治理長效機制,健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體系。
《決定》第十一部分第44條:
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健全全國統一的社保公共服務平臺。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監管體系。健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合理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擴大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覆蓋面,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完善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加快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擴大年金制度覆蓋範圍,推行個人養老金制度。發揮各類商業保險補充保障作用。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健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制度。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
《決定》第十一部分第46條:
健全人口發展支援和服務體系。以應對老齡化、少子化為重點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週期的人口服務體系,促進人口高品質發展。完善生育支援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有效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補貼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兒童醫療公共服務水準,加大個人所得稅抵扣力度。加強普惠育幼服務體系建設,支援用人單位辦托、社區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點等多種模式發展。把握人口流動客觀規律,推動相關公共服務隨人走,促進城鄉、區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動。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産業政策機制。發展銀發經濟,創造適合老年人的多樣化、個性化就業崗位。按照自願、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優化基本養老服務供給,培育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健全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機制,鼓勵和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促進醫養結合。加快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改善對孤寡、殘障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決定》第十三部分第52條:
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制度。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社會工作體制機制,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加強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推動志願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提高市域社會治理能力,強化市民熱線等公共服務平臺功能,健全“高效辦成一件事”重點事項清單管理機制和常態化推進機制。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健全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在基層治理中作用的機制。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