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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修訂)

發佈時間: 2024-09-29 09:04:20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甘肅人大 | 責任編輯: 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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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202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共用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設施建設、資訊交流、社會服務、保障監督等無障礙環境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殘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築物以及使用其附屬設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獲取、使用和交流資訊,獲得社會服務等提供便利和條件所進行的相關活動。

殘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無障礙需求的,可以享受無障礙環境便利。

本條例所稱其他有無障礙需求的人員,是指因年幼、生育、疾病、意外傷害、負重等原因,致使身體功能永久或者短暫地喪失或者缺乏,面臨行動、感知或者表達障礙的人員及其同行的陪護人員。

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無障礙需求的人員統稱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

第三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推動全社會共建共治共用。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符合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的實際需要,與社會公眾的基本需求相協調,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堅持新建與改造、建設與管理並重,遵循系統協同、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督促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協同推進工作,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資訊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廣播電視、體育、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促進作用,協助本行業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制定或者修改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劃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徵求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的意見。

第八條對損毀、擅自佔用無障礙設施以及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發展,推進鄉村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加快村莊道路、村級公共服務場所、農村家庭等無障礙設施建設,發展鄉村無障礙基本公共服務,提高鄉村無障礙環境建設水準。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安全、可達、實用、便利,並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並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築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

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未設置或者未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機構、場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建設、改造,並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福利、養老、殘疾人服務等機構;

(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城市的主要道路及其附屬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廣場、公園、綠地、景區、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

(四)學校、醫院、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機場、車站、軌道交通、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服務場所;

(六)金融、郵政、公用事業、商業、旅遊等營業服務場所;

(七)與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殘疾人聯合會等共同參與、互相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支援、指導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援和鼓勵老舊居住區加裝和改造坡道、扶手、電梯等設施,推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服務功能。

第十四條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建設和改造無障礙設施,並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

鼓勵和支援用人單位為有無障礙需求的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服務便利。

第十五條城市主幹路應當合理設置市政道路護欄和隔離欄,方便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出行。

新建、改建、擴建和具備改造條件的大型居住區、城市主幹路、主要商業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或者改造滿足無障礙通行需求的坡道或者電梯、升降平臺等。

城市主幹路、主要商業區等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區域的人行道,應當按照標準設置緣石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並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城市中心區、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和集中就讀學校周邊的人行橫道的交通信號設施,應當按照標準安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第十六條新投入運營的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標準。交通樞紐、公共交通車站在地面至站廳、換乘站之間,應當實現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

既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逐步符合無障礙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城市無障礙公交導乘系統建設,規劃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出租汽車,並提供預約服務。鼓勵在大型社區、醫院等場所設置一鍵叫車候客點及便捷設施,建立出租汽車“愛心車隊”“敬老車隊”“雷鋒車隊”,為有需要的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出行服務。

旅遊景區應當逐步健全無障礙設施,提供連貫的無障礙通行線路;酒店、賓館等住宿場所按照國家規定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客房。

第十七條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在方便通行、行走距離路線最短的位置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設置醒目標誌標識。

無障礙停車位優先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使用。優先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機動車,應當在車輛顯著位置放置殘疾人車輛專用標誌或者提供殘疾人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停車場管理人應當加強對無障礙停車位的管理,對違規佔用無障礙停車位的,予以勸阻、制止;對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各類服務台均應設置低位服務設施;公共廁所應當設置無障礙廁位;大型公共建築配備電梯時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或者升降臺,配備樓層語音提示系統。

第十九條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履行以下維護和管理責任,保障無障礙設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保證標識位置醒目、內容清晰、規範,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以及具體位置;

(二)定期對無障礙設施和標識進行維護和保養;

(三)發現無障礙設施、標識損毀、損壞的,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四)發現無障礙設施被擅自改變用途或者非法佔用的,及時糾正;

(五)對確需改造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

(六)進行其他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佔用、損壞無障礙設施。因特殊情況臨時佔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公告並設置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同時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臨時佔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獲取公共資訊提供便利,將無障礙資訊交流納入資訊化建設規劃,鼓勵支援語音識別等人工智慧新技術應用於資訊無障礙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資訊時,具備條件的,同步採取語音、大字、盲文、手語等無障礙資訊交流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舉辦有聽力、視力、言語障礙人員集中參加的重大會議與公共活動時,應當提供實時字幕、語音、手語等服務,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資訊交流創造條件。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消防應急、報警求助、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緊急呼叫系統和政務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社區公共服務等熱線服務系統,使其具備語音、大字、盲文、一鍵呼叫等無障礙功能,保障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有聽力、視力、言語障礙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大字資訊、語音資訊等無障礙資訊交流服務或者人工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對盲人讀物給予免費寄遞。鼓勵郵政、快遞企業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到府收寄服務。

第二十四條省、市(州)、縣(市、區)電視臺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同步字幕,條件具備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並逐步擴大配播手語的節目範圍。

鼓勵有條件的影劇院、文化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單位定期開設無障礙活動專場。

第二十五條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場所應當考慮殘疾人、老年人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資訊、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提供有聲讀物、盲文讀物、大字讀物、資訊檢索設備等方式,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的無障礙閱讀需求,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閱覽室或者專門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與殘疾人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製作成盲文版或者有聲版,並提供給公共圖書館供視力殘疾人閱讀。

鼓勵編寫和出版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大字讀物等殘疾人讀物,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條利用財政資金建立的網際網路網站、服務平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和國家資訊無障礙標準,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的網際網路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七條鼓勵教育機構以及其他社會主體通過開展培訓、提供課程等多種形式,幫助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升運用智慧技術的能力。

支援無障礙設備、輔助器具、資訊交流技術及數字化産品的研製、開發、應用和推廣。

第二十八條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注指引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公共服務場所涉及醫療健康、社會保障、金融業務、生活繳費、交通出行等服務事項的,應當保留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九條殘疾人按照規定攜帶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使用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場地、設施、選票、資料等方面,為殘疾人、老年人選民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和必要協助。

第三十一條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老年人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無障礙服務。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二條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育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設備配備,為有無障礙需求的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有關部門和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參加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技術技能考試、招錄招聘考試等提供便利。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肢體殘疾人、聽力障礙者、老年人參加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就診、就醫等方面,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服務機構應當配備輪椅、助行器、手寫板等無障礙設備,在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方面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團體以及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全球無障礙宣傳日、全國助殘日、老年節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推廣無障礙環境理念,傳播無障礙環境文化,提高社會公眾對無障礙環境的認知度和參與度。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律法規以及無障礙環境建設與服務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專業學科建設,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等開設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理論研究、技術開發、設施研發、交流合作和實踐活動。

從事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無障礙服務的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提升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金融産品和服務,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

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公益贊助、慈善捐贈等方式,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三十七條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按照規定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使用無障礙設施、交流資訊和獲取社會服務等提供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相關資訊平臺應當將無障礙服務納入志願服務項目和類別,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發佈無障礙需求資訊,以及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相應的志願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無障礙環境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機構通過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調查評估等方式,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無障礙建設條例》同時廢止。

(供稿:甘肅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