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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共同印發 《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

發佈時間: 2019-12-04 08:36:14 | 來源: 中國殘聯 | 作者:  | 責任編輯: 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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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共同印發了《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對各地規範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提出要求。

《標準》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及相關政策制定,包含組織管理、服務體系、服務內容、評價指標四大方面。《標準》明確了縣(市、區、旗)黨委、政府和民政、衛生健康、殘聯在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中的職能;明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具備相應的醫療康復能力,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鄉鎮(街道)、居(村)民委員會配備社區康復協調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內要設置殘疾人康復活動場地。

《標準》規定,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支援性服務和轉介服務等六方面。同時,《標準》還提出了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康復活動場所設置率、社區康復協調員配備率、殘疾人康復需求調查和服務建檔率、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滿意度、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服務和基本輔助器具適配的比例等評價指標。


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民政廳(局)、衛生健康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殘聯、民政局、衛生健康委:

為加強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製定了《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25日



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

本標準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及相關政策制定,適用於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縣(市、區、旗)。

一、組織管理

(一)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重視,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二)衛生健康部門。

將社區康復醫療設施、人才隊伍建設納入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康複業務培訓納入基層衛生人員及全科醫師繼續教育;開展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為殘疾人提供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健康管理和康復醫療、護理、諮詢、轉介等服務。

(三)民政部門。

將殘疾人康復設施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組織開展精神障礙者社區康復服務;培育助殘社會組織,支援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四)殘聯組織。

協助政府做好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規劃;代表殘疾人利益,反映殘疾人訴求,組織殘疾人主動參與社區康復活動;建立基層殘疾人組織和社區康復協調員隊伍;組織開展殘疾人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以及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等服務;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宣傳工作;推進社區和殘疾人家庭無障礙建設。

二、服務體系

(一)縣(市、區、旗)建有康復專科醫院或在縣(市、區、旗)綜合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建有殘疾兒童康復、輔助器具服務、精神衛生社會福利等機構,提供康復專業服務並開展社區康復技術指導。

(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具備相應的醫療康復能力,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三)街道(鄉鎮)、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內根據需要設置殘疾人康復活動場地,有條件的可開展日間照料、工療、娛療及輔助器具展示、租賃等服務。

(四)鄉鎮(街道)、居(村)民委員會配備社區康復協調員。

三、服務內容

(一)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

開展殘疾人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做好登記,為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建立康復服務檔案。

(二)基本醫療衛生。

面向殘疾人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管理等服務。

(三)康復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視功能、定向行走、感知覺補償、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聽覺、語言等能力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殘疾人提供運動、認知、語言、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智力殘疾人提供認知、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精神殘疾人提供溝通和社交、情緒和行為調控、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四)輔助器具適配。

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助視器、盲杖等適配及使用指導。

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助聽器適配及使用指導。

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殘疾人提供假肢、矯形器、輪椅、助行器、坐姿椅、站立架、生活自助具、護理器具等適配及使用指導。

(五)支援性服務。

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導盲隨行、心理疏導、康復諮詢、知識普及等服務。

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手語翻譯、心理疏導、康復諮詢、知識普及等服務。

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智力、精神殘疾人提供托養、護理、居家照料、心理疏導、康復諮詢、知識普及等服務。

(六)轉介。

幫助有需求的殘疾人到專業康復機構接受服務。

四、評價指標

(一)有需要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康復活動場所設置率>90%。

(二)社區康復協調員配備率>90%。

(三)殘疾人康復需求調查和服務建檔率>95%。

(四)殘疾人普遍接受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服務滿意度>80%。

(五)有需求的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服務的比例>80%,接受基本輔助器具適配的比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