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統一的法律對社會公眾的個人資訊進行保護,尤其是在網際網路行業和各種移動終端服務領域,企業、機構及個人等採集、獲取公眾個人資訊問題基本上處於自由、自發、單方強制的狀態,這非常不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個人數據資訊被不當採集、違法交易、非法使用或傳播等。”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靜説,規範網際網路領域個人數據資訊的採集行為已迫在眉睫。
彭靜一直非常關注個人資訊安全問題,今年她提交了《關於“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採集行為保護個人資訊安全”的建議》。 2018年兩會期間,她提交了《保護個人資訊安全為基點優化我國的資訊法制環境》提案,該提案針對有些經營者過度採集公民個人資訊的情況,她認為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過度採集其個人資訊,有權要求違法採集和濫用個人資訊的主體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
“建議儘快出臺專門的《個人資訊數據保護法》以對個人數據資訊的保護範圍加以界定。”彭靜語氣中透著焦急和憂慮,對於哪些資訊屬於個人基本資訊,哪些資訊應納入法律保護的個人敏感資訊和特別資訊要做區分;兒童、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個人資訊應當加以特別保護甚至無條件保護;公眾人物的個人資訊,彭靜認為,可適度“限縮”,應容忍媒體及網際網路等“挖掘”公眾人物的個人資訊,但法律底線是不得虛構和憑空編造。
“還應當確立採集個人資訊的‘底線’原則,也就是説,任何接入(移動)網際網路的組織、機構或者個人,不得線上上或者線下以欺騙、誘導、脅迫等手段從自然人那裏獲取個人資訊,而採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個人資訊,必須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彭靜説。
“必須明確規定通過網際網路違法採集、獲取個人資訊的法律責任。”彭靜認為,我國目前對於涉及個人資訊犯罪的刑事責任偏輕,刑事責任的力度可以適當加大。再者,應當賦予自然人追究違法採集和不當獲取個人資訊的當事人民事責任的便利,並給予合理賠償,可允許消費者協會、檢察院等有權機構對於違法收集個人資訊的主體提起公益訴訟,實現消費者、網民“零成本”維權;同時可追究違法主體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