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法懲處犯罪,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稅收秩序。《解釋》自3月20日起施行。
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手段明確列舉
《解釋》明確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的手段明確列舉。《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産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明確列舉“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嚴重的危害稅收徵管犯罪。作為國際通行慣例,為了鼓勵本國商品出口,增強國際競爭力,國家允許本國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即在貨物出口後退還在國內生産和流通環節的已納稅款,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不法分子利用國家這一稅收政策,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將沒有出口或者雖出口但不應退稅的業務等偽裝成應退稅業務,騙取出口退稅款。
《解釋》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明確列舉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於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
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適用範圍
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解釋》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適用範圍。突出本罪打擊的對像是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為,將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排除在本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符合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精神。
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
《解釋》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逃稅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同時,針對假發票氾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予以明確。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