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鵬 證券日報副總編輯、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近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旨在規範數字市場秩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限制數字科技巨頭過度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其效應遠不止作用於科技企業本身,而是涉及營商環境、科技應用、資訊品質以及西方語境下的言論自由等等。總體來看,兩部法律的訴求是積極的,因為網際網路化的大市場亟待公平公正和有效治理。
數字科技巨頭誕生以來,從電子商務和社交工具入手,向商業和社會治理方方面面滲透,已經形成獨特的資本力量,在各個領域“攻城略地”,對國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帶來巨大衝擊。完善數字科技市場治理,約束數字科技巨頭行為,塑造數字經濟與全社會良性互動、良性迴圈,已是主要大國的共同意願。
但歐洲這兩部法律出臺並不容易。早在2020年,法案就已提出,但由於法案必將限制美國的谷歌、推特、Meta等巨頭已經佔有的市場權力和資源吸納能力,它們一致反對立法。其主要藉口是,出臺相關法律將會限制科技創新和基於科技應用的市場服務。歐盟內部也擔心出臺相關法律可能會損害營商環境,降低歐洲市場的影響力。但一系列事實表明,如果不對數字科技巨頭過度壟斷加以限制,任其在市場和社會上爭奪、使用、交易資源,其左右資訊傳播秩序、干預民眾的愛恨情仇、影響一國政治議程的負面效應將難以遏制。
把數字經濟作為一種市場形態規範起來,有利於市場和社會穩定健康和有序發展。歐洲有識之士經過充分論證,決定推進立法進程,兩部法律獲得歐洲議會通過,是一個里程碑。正式實施後,數字科技巨頭在歐洲市場提供服務和參與市場競爭,將有規可循,從而重塑數字科技巨頭在歐洲的競爭格局。
這兩部法律是姊妹篇。《數字服務法》主要針對數字服務的經營主體,要求其在內容提供和服務形式上遵循規範,保護歐盟的消費者。具體説,在歐盟經營的門戶網站和社交媒體公司必須對內容進行合規審查,及時清除非法資訊,必須依法保護用戶資訊和數據。依據該法律,在歐盟經營任何網際網路內容服務,都不存在法外之地。
所謂“避風港原則”(即網路平臺不對其用戶發佈的內容承擔責任)將失效。《數字市場法》把科技巨頭認定為“看門人”企業,其在市場競爭、廣告投放、用戶權益等方面都要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其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打壓其他競爭企業,不能不經用戶許可強行推送廣告或安裝應用軟體等。
顯然,這兩部法律出臺以後,歐美之間的貿易摩擦將加劇。善於打官司的美國科技巨頭,為爭奪市場利益,一定會頻頻訴諸法庭。歐盟方面既要加強法律應訴,也要加強市場層面協調。監管執法部門可以加強與數字科技巨頭的政策溝通,幫助其提升法律認知和市場認知。畢竟,美國的數字科技巨頭們獨自掌控市場、獨自製定規則太久了,這場規範和反規範的博弈遲早要來。
其實,即使在美國內部,對於數字科技巨頭的不滿也早有醞釀,相關法律行動早已開始。2020年12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48個州及地區總檢察長對Meta(當時名為Facebook)發起反壟斷訴訟,主要針對其拒絕向競爭對手開放API、拒絕互操作性等。2022年1月,法院裁定指控Meta實施壟斷行為的訴訟可繼續進行。2022年3月,美國司法部重新啟動了對谷歌地圖的反壟斷調查。同時,德國也對谷歌、蘋果等展開了類似調查。
歐洲針對數字服務市場立法、美國對相關企業實施反壟斷調查,説明雖然各地區法律制度不同、行政體制不同,但對數字科技巨頭的擔憂是共同的,即這些巨頭壟斷市場,對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市場安全帶來各種衝擊,需要採取針對性措施,包括加強立法、監管和市場塑造。
中國已經在規範網際網路企業運營、保護資訊安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國政府站在最大多數人民的立場上,維護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依法律程式處置風險,維護整體安全和特定領域安全,維護公正的競爭秩序和穩定的營商環境,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和治理探索出了一條有效途徑。(責任編輯:華章 安然 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