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藏品受熱捧,是“風口”還是“割韭菜”?

發佈時間:2022-06-14 10:35:2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宗超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作者:蘭天鳴

  “發售即秒光”“買到即賺到”“二手交易可炒到近10萬元”……近期,“看得見,摸不著”的數字藏品被熱捧。新華每日電訊記者調查發現,其熱炒的背後暗藏虛火,存在引發交易風險、非法炒幣、智慧財産權侵權等隱患。業內人士建議,防止數字藏品市場帶著問題繼續“狂奔”,應通過良性監管和行業規制,讓技術更好為藝術服務。

  價格爆炒超百倍,數字藏品交易暗藏虛火

  近段時間,數字藏品交易頻頻引發關注:國際奧會官方授權的冰墩墩數字盲盒發售,每個99美元,瞬間被搶購一空,再次上演“一墩難求”;國畫大師齊白石的原作《群蝦圖》首個社交化數字藏品在上海嘉禾拍賣會上,最終以30萬元落槌;美國數字藝術家Beeple的NFT作品在佳士得拍賣會拍出約6900萬美元的價格……

  NFT全稱是Non-Fungible Token,也被稱為非同質化通證。其中,數字藏品領域是NFT落地最快的應用場景之一。

  不少看似普通的馬賽克頭像、圖片、視頻等數字藏品頻頻售出高價。全球最大的NFT交易平臺OpenSea上,單件數字藏品被賣到數百萬美元已是屢見不鮮。

  “目前對於什麼是數字藏品尚無定論,通常指使用區塊鏈技術獲取不可篡改的唯一標識後,在區塊鏈和數字藏品平臺上發佈的數字藝術作品等。”中國行動通訊聯合會元宇宙産業委員會執行主任于佳寧表示。

  于佳寧説:“區塊鏈技術並不直接改變藝術作品內容本身,但可以生成獨一無二的標識,可以理解為一個不可修改産權證書,通常使數字藏品具備唯一性、真實性、可追溯性,好比增添了‘附加值’,解決了數字藝術品交易的關鍵痛點。加上各路資本涌入、平臺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市場熱度不斷提升。”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國內發行數字藏品的平臺超過100個,這些平臺“玩法”雷同。數字藏品獲得途徑包括預售、拍賣、抽獎、開盲盒、合成、拉新用戶註冊等方式。絕大部分數字藏品預售價較為“親民”:用戶花幾元到幾百元即可搶購,發售即“秒光”成為常態。

  記者加入了多個1000人以上的數字藏品交易社交群。有人滾動發佈每天首發的數字藏品的名單;有人向記者提供搶購新發行數字藏品的軟體。該軟體可在精確時間點裏,對最新發佈的藏品進行“秒殺”,售價為200元。

  與此同時,首發“低價”的數字藏品的二手交易則“虛火旺盛”。當前,不同數字藏品平臺對二手交易規定不盡相同:如幻核平臺不允許進行二次交易;探鯨平臺允許用戶之間進行轉贈;在更多平臺上,用戶可自行將藏品二次挂售,自由定價和交易,平臺從每筆交易中抽取數個到十幾個百分點不等的交易費、版權費、提現費。

  社交網路中,有的二手數字藏品價格被“爆炒”超百倍:有人出近1萬元求購發行價為39元的“杭州亞運會數字火炬”;發行價格19.9元的敦煌系列數字藏品單件被叫賣到1.5萬元以上;在多個平臺裏,有的數字藏品二手價格甚至被炒到近10萬元。

  儘管價格虛高,但部分數字藏品著作權利頗為有限。幻核、幻藏、唯一藝術等平臺規定,“數字藏品的智慧財産權由發行方和其他權利人擁有”或“除非數字藝術品權利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數字藝術品用於任何除轉讓之外的商業目的”等。

  多位玩家向記者表示,其並不在乎作品藝術價值和著作權的高低,“主要是看一些藏品價格漲得快,低買、高賣、不套牢,能賺錢才是‘王道’”。

  一位投資百萬元炒作數字藏品的人士透露:“目前,有莊家採取眾籌的方式在部分平臺炒藏品。有的平臺發覺後會和莊家聯繫,幫莊家以較低的價格購入,之後對外放出利好消息,和莊家一起推動價格攀升,最後讓用戶接盤。”

  “即使不搞炒作,單開平臺也能賺一筆。”一家數字藏品平臺開發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開發一個數字藏品客戶端價格只需要3萬元左右,如果將藏品發行在境外區塊鏈平臺上,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

  他還給記者支招:“你每個月花幾千元雇傭美工專門畫畫。一幅畫就算首發價定在20元,發行2000份,馬上收益4萬元,回本快。”

  北京鏈通律師事務所主任丁飛鵬表示,部分國內數字藏品平臺收入一部分依賴發行費用,一部分依賴交易費用,“從趨利角度看,平臺除了避免合規風險外,沒有限制發行和交易行為的動力,也助長了炒作風氣”。

  走上“風口”需跨過多個“坎”

  記者調查發現,當前涉數字藏品的相關監管和法律規制仍存空白,數字藏品要走上“風口”需跨過多個“坎”。

  交易中埋“坑”不斷。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涉數字藏品的相關投訴超過1000條,涉及強制售出、不發貨、提現無法到賬等。

  浙江的馬先生,之前在唯一藝術平臺上以5.5萬元挂售一款二手數字藏品,被系統莫名以5元“白菜價”強制賣出,且無法撤銷。有多位用戶表示,自己有價值數萬元的藏品被數十元強制賣出的遭遇。

  該平臺在投訴平臺回復稱,用戶協議中明確“平臺運營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為您使用數字藝術電商平臺而引起的利益或利潤損失負責”。

  湖北的李先生表示,自己之前在某數字藏品平臺上嘗試提走賬戶餘額1萬餘元。平臺規則也允諾“T+1”日退款到賬,但過去一段時間後,相關退款仍未到賬,嘗試聯繫客服人員也未得到回復。

  數字藏品平臺交易安全問題也有所顯現。4月,某藝人在社交媒體上發文表示,自己此前獲贈的猿猴頭像畫作的數字藏品被釣魚網站偷盜。

  此後,在國外NFT交易平臺上,該頭像在約1小時裏,被分別以130乙太坊和155乙太坊虛擬幣轉手交易。

  還存在與境外區塊鏈平臺“任性”結合現象。記者發現,部分數字藏品平臺仍使用乙太坊、Polygon、火幣生態鏈等境外區塊鏈技術“上鏈”數字藏品。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圖片“上鏈”至境外區塊鏈平臺,流程十分簡單,直接上傳圖片後,數秒便可獲得一串數字串符,代表“上鏈”成功。

  國內某數字藏品平臺技術負責人表示,利用境外區塊鏈技術“上鏈”的數字藏品,理論上可在境外虛擬幣交易平臺上用虛擬幣交易、抵押、置換。

  “這意味著,有人可通過人民幣購買數字藏品後,兌換成虛擬幣,再在虛擬幣交易合法的國家和地區兌換成外幣,存在利用數字藏品進行虛擬幣交易和洗錢的風險。”他説。而去年9月,央行發佈相關通知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智慧財産權侵權風險逐漸顯現。5月28日,徐悲鴻美術館發佈聲明指出,其關注到某些數字平臺以徐悲鴻先生的名義為噱頭髮售相關數字藏品,這些數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證據,有些作品與徐悲鴻先生根本無任何關聯。

  4月20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宣判了一起涉NFT的智慧財産權侵權案件。原告奇策公司發現,被告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上,有用戶發佈“胖虎打疫苗”NFT,售價899元。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里在微網志發佈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帶有作者微網志浮水印。被告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佈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4000元。

  “智慧財産權侵權案件審理本身就存在認定難的問題。儘管當前國內平臺大量使用相對自主可控的聯盟鏈技術,但未來若大量作品申請‘上鏈’,平臺未必有能力對所有作品侵權與否作出準確判定。”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盤和林説。

  盤和林表示,另一方面,境外NFT平臺使用的區塊鏈技術多為開放的“公有鏈”,具有更徹底的匿名性、去中性化、難以篡改特點,如果無人對“上鏈”作品來源和權屬審核,侵權的數字藏品幾乎不可能撤銷或刪除。

  防止NFT成為違法“新寵”

  近期,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倡議,呼籲會員單位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三家協會從發行金融産品、提供交易服務、公開發行融資、計價結算、實名認證、投融資等多個方面,對會員單位參與NFT項目做出要求,旨在斬斷NFT的二次交易鏈路。

  專家表示,儘管國家對虛擬貨幣風險防範有明確規定,但對數字藏品等虛擬資産及衍生品的監管規則制定仍有不足。相關部門亟須加大對NFT監管的探索和研究,儘早出臺相關法規,規避NFT産品惡意炒作、借用NFT概念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出現。

  丁飛鵬認為,數字藏品平臺去“中心化”應當有邊界,應防止國內平臺肆意與境外“公有鏈”結合。

  哈工大(深圳)區塊鏈發展研究院數字經濟研究員吳俊傑認為,數字藏品平臺應嚴格落實“不以虛擬貨幣作為或變相作為發行交易計價和結算工具,禁止對NFT提供集中交易、掛牌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數字藏品平臺發行、售賣、購買主體要強制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

  “不能讓萬物都可NFT。”盤和林建議,可由市場監管部門和文旅部門牽頭制定相關法規,參照藝術品經營管理規定,明確數字藏品屬性以及平臺準入、經營規範等準則。

  吳俊傑認為,數字藏品平臺要制定對“上鏈”資産權屬及來源審查的相關制度,包括權屬審查的資料要求、審查標準、智慧財産權糾紛的投訴處理規則及投訴處理流程、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日常監測及處理機制等。

  “通過制度的建立及執行,避免平臺淪為盜版品、劣質品侵權發行的幫兇及場所。”他説。

  “治理數字藏品市場的炒作亂象,需通過構建健康的平臺交易規則加以解決。”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實踐教授胡捷説。

  專家建議,平臺應當在用戶協議和顯著位置中向用戶明確平臺禁止任何形式的炒作,並設定上限價格區間、限制場外交易、防止金融加杠桿等防炒作機制。另外,數字藏品平臺之間還可加強溝通聯絡,建立行業自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