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預防和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嚴之又嚴、細之又細、實之又實”的工作標準,加強部門協作、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做好中小學生欺淩問題預防和治理工作,協助、指導中小學校,切實將校園建成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
■ 健全警校聯動機制
按照《方案》要求,市公安局將成立由主管局領導任組長,指揮部、督察部、法制辦、刑偵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治安管理總隊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相關工作。同時,要求各公安分局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轄區派出所所長為直接責任人的中小學生欺淩治理責任制,會同綜治、教育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指導中小學校建立法制員制度,督促法制員深入了解掌握學生情況,注意發現學生之間的矛盾糾紛及苗頭性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引導,幫助學生理性平和處理矛盾衝突。各屬地派出所要嚴格按照《天津市公安局2018年“護校安園”行動方案》的具體要求,安排社區民警擔任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會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經常性地指導中小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學生遵紀守法和安全防範意識。此外,公安機關將與區教育局和中小學校加強資訊溝通、應急處置等方面協作,健全聯動機制,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系統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系統,提升監督檢查效能和應急反應能力。
■ 依法實施教育矯治
針對日常發生在學校的施暴行為,《方案》明確提出,公安機關要按照市教委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的《天津市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逐步探索建立相關制度,由擔任校園法制輔導員的民警對存在欺淩、暴力行為,情節比較惡劣的施暴學生實施訓誡,協助學校開展警示教育;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做好對施暴學生的教育矯治工作。
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
■ 強化校園巡邏守護
《方案》強調,治理校園欺淩要防患于未然,各公安分局要將中小學校納入網格化巡邏巡查,提升校園周邊巡控密度。要全面落實校園門前“高峰勤務”和“護學崗”機制,在上下學重要時段,屬地派出所要安排足夠警力,加強校門前巡邏守護,及時制止、處理發生在校園周邊的欺淩事件,快速處置相關報警求助。此外,公安機關將充分依託群防群治力量,廣泛動員鄉鎮、街道等基層組織以及村(居)民自治組織、治安積極分子、平安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校園義務巡邏和治安防控,協助處置中小學生欺淩事件,確保全市中小學校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