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是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為深入貫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現就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魯高法〔2013〕156號)的規定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
二、對符合《辦法》規定,擬將用人單位或個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用人單位或個人發出書面告知書,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陳述和申辯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提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理由或證據不成立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
書面告知書應當載明其存在的違法行為、公佈載體、列入期限等。書面告知書可以與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一起作出並送達。
受送達人逃匿,無法將書面告知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按照《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0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産經營場所、建築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予以記錄,相關影像資料應當納入案卷”的規定送達。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作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列入、移出、續期決定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時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推送至同級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30個部門《印發<關於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058號)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四、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實時、動態管理。用人單位或個人達到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列入、移出、續期、更正條件的,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限要求,及時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許可權,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交由下級查處,且符合列入“黑名單”標準的,由查處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黑名單”管理相關工作。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深入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資訊化建設,夯實執法資訊數據基礎,做好資訊採集、歸集,依法依規實現共用和互通,完善部門聯合懲戒和溝通反饋。
七、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每半年(分別於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本行政區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資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