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記者從自治區公安廳獲悉,9月1日起,港澳臺居民可在內蒙古自治區申領居住證。內蒙古共設置了108個居住證受理點,覆蓋了103個旗縣。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要求,在內蒙古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居民,可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5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點申請辦理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