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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及開展試點工作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8-06-04 09:12:07  |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作者:   |  責任編輯:孫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及開展試點工作答記者問

1.《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我國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的問題日趨突出,一些大中型企業債務規模大,杠桿率高,財務負擔重,償債能力弱,存在嚴重風險隱患。少數企業過度融資也擠佔了稀缺的金融資源,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當前,對防範單一銀行對單一企業(含企業集團,下同)的授信集中度風險已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但對於約束多家銀行對單一企業過度融資還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安排。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降低企業杠桿率,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工作部署,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在防控重大企業信用風險,優化信貸資源配置等方面産生積極作用。一是彌補監管短板。聯合授信機制彌補了銀行業對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監測的監管制度缺陷,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準確掌握企業實際融資狀況,科學評估其整體風險水準,預先識別和前瞻防控風險。二是防控重大信用風險。聯合授信機制有助於強化銀行間資訊共用,抑制銀行之間因資訊割裂導致的授信不審慎,壓縮企業多頭融資的制度空間,有效防範企業超出其償債能力的融資。三是優化信貸資源配置。聯合授信機制通過約束少數大型企業過度融資,釋放銀行低效運作的存量信貸資産,將其配置到小微企業、創新企業、“三農”等領域,支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經濟整體運作效率。

2.《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42條,分為六章,分別為總則、聯合授信管理架構、聯合風險防控、聯合風險預警處置、聯合懲戒及監督管理、附則。

總則部分,明確了聯合授信機制目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聯合授信管理架構部分,明確了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聯席會議制度等運作管理框架。聯合風險防控部分,明確了資訊共用、聯合授信額度管理和融資臺賬管理等風險防控機制。聯合風險預警處置部分,明確了企業進入風險預警狀態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應對和處置機制。聯合懲戒及監督管理部分,明確了對違規企業和違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懲戒措施。附則部分明確了《辦法》實施時間和過渡期安排。

3.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哪些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聯合授信機制的主要目標是防範企業重大信用風險事件,適用對象為債權人數量多、債務規模大、外部風險影響廣的大中型企業,依據在銀行業的融資餘額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兩個指標,《辦法》確定了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範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20~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在試點期間,各銀監局應根據上述標準,在轄內選取性質、行業、規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業作為試點對象。

4.聯合授信機制的組織安排是怎樣的?

聯合授信機制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主要通過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等法律合約,以及聯席會議決議等內部約定進行規範。一是成員銀行協議。《辦法》要求,符合組建條件企業的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簽署聯合授信成員銀行協議,組建聯合授信委員會。按照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匹配的原則,合理確定牽頭銀行和成員銀行之間權利義務。二是銀企協議。《辦法》要求聯合授信委員會與企業簽訂銀企協議,在銀企協議中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融資業務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反協議的違約責任。三是聯席會議決議。《辦法》要求聯合授信委員會設立聯席會議,負責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決策。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對全體成員銀行有約束力,以確保聯合授信機制穩健運作。

5.聯合授信機制的運作機制是怎樣的?

聯合授信機制的運作機制如下:一是協商確定聯合授信額度。聯合授信委員會根據企業經營和財務情況測算其承債能力,與企業協商一致後共同確認聯合授信額度,企業在額度內享有自主融資的權利。聯合授信額度包括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渠道的債務融資,以及對集團外企業的擔保。二是監測聯合授信額度使用情況。聯合授信委員會建立企業融資臺賬,對已確認的企業實際融資及對集團外企業擔保,在融資臺賬中等額扣減企業剩餘融資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融資前,應查詢剩餘融資額度,在剩餘融資額度內向該企業提供融資。三是建立預警機制。《辦法》規定了預警狀態觸發、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對處於預警狀態企業的新增融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更加審慎嚴格的信貸審批標準、風險管控措施和風險緩釋手段。若企業確可能發生償債風險的,可在聯合授信機制的基礎上組建債權人委員會。

6.對於超出聯合授信額度融資等違反《辦法》、協議或聯席會議決議的行為,聯合授信機制確立了哪些約束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應依法合規經營,尊重契約,對於違反《辦法》、協議或聯席會議決議的行為,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對於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成員銀行,聯合授信委員會可依據成員銀行協議予以處理。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協會可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對拒不糾正整改,影響聯合授信機制運作,可能引發重大風險事件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將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對於違反銀企協議,提供虛假資訊,超出聯合授信額度對外融資,逃廢成員銀行債務的企業,可由牽頭銀行組織成員銀行按銀企協議約定,採取一致行動進行聯合懲戒。情況嚴重的,銀行業協會可將企業列入失信企業名單,並推送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實現跨領域聯合懲戒。

7.聯合授信機制與債委會機制是什麼關係?

聯合授信機制和債委會機制均為金融機構相互協作共同防控信用風險的工作機制,兩者在風險控制階段上有所差異。聯合授信機制立足關口前移,通過建立事前控制和事中監測等機制抑制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的行為;債委會機制主要針對已經出現償債風險的企業,開展債務重組、資産保全等風險處置工作。聯合授信機制和債委會機制互為協同、互為補充,構成覆蓋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風險防控體系,切實防範潛在重大信用風險。

8.聯合授信機制是如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

聯合授信機制堅持市場導向,注重平等協商,尊重各方合法權益。主要通過以下制度安排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協商一致。確定聯合授信額度必須由聯合授信委員會和企業雙方協商一致。聯合授信額度應定期復評,企業因業務經營需要需調整聯合授信額度的,可向聯合授信委員會申請啟動復評程式。

二是自由選擇。聯合授信機制採取開放進入的方式,非成員銀行只要認可並承諾遵守成員銀行協議即可自動加入並對企業提供融資。企業在聯合授信額度內可自主選擇融資業務合作對象。

三是自主定價。聯合授信委員會不得統一規定對企業的利率、期限、抵(質)押要求等融資條件。

同時,《辦法》明確對於違反銀企協議,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成員銀行,銀行業協會或銀行業監管機構將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或監管措施。

9.聯合授信機制是否會影響企業融資?

聯合授信機制不會對企業融資行為産生嚴重影響。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數量很少,不足全部企業的千分之一,絕大多數企業不受影響。

據調查,對於達到聯合授信機制建立標準的大型企業,其首要問題往往不是資金緊缺。多頭融資、過度融資會對企業高負債運營、盲目擴張形成不當激勵。在經濟上行期,加劇部分企業、行業以及整個經濟的産能過剩;在經濟下行期,低産能利用率和高杠桿疊加的壓力會導致很多企業陷入債務困境,甚至因資金鏈斷裂産生債務危機。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有助於維持企業債務率在合理水準,提高其財務穩健性,更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