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屢見報端。如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的“毒地”事件、“衡水北方農藥化工有限公司農田排污和地下水污染事件”、“河北滄縣小朱莊污染”等,土壤污染防治和保護已經迫在眉睫。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簡稱《草案》)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分組審議,現在已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到今年7月27日。
作為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草案》顯示了我國未來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點和要求?
建立基金制度,政府成“兜底人”
案例一:環保組織“好空氣保衛俠”在今年6月發佈的一份檢測報告中指出,河南新鄉市部分地區收穫的麥子存在數倍到十幾倍的鎘超標。這也是“好空氣保衛俠”在該區域第三年發現了“鎘麥”。小麥中的鎘來自於土壤,而土壤中的鎘源自周邊電池企業的排放。
新鄉的污染只是農田土壤污染的一個案例。當前,我國很多農田土壤污染並非是農業自身造成的,主要來自於上游的工業污水。但是排污涉及眾多企業,找到污染源難度大,有的企業甚至已經關門,沒有能力承擔修復的責任。
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教授朱利中説,《草案》把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複雜成因“毒地”修復的“兜底人”,國家、省級層面的基金作為修復的經濟主體,避免了過去此類污染土壤因責任主體不明、追償不到位導致修復不及時的情況。
儘管國家和地方政府不斷投資進行土壤污染防治,但針對需要修復的土壤來説,依然是車水杯薪。對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亮權指出,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的資金,目前土壤修復項目主要由國家提供治理資金,資金壓力巨大,因此還要進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來源制度,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土壤污染防治。
從“污染擔責”到“損害擔責”
案例二:在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胡克化工公司向拉伕運河傾倒了約2.1萬噸有毒化學品,用土掩埋後以一美元價格把這片土地賣給了尼亞加拉瀑布市教育局,此後上面建了一所公立學校,相繼有數百名學生入學後患上嚴重疾病。1994年,西方石油公司同意支付1.29億美元,彌補聯邦政府在清理污染時的花費。
這一事件導致美國超級基金法的出臺。該法律規定對污染行為的可追溯與連帶法律責任。可追溯指不論污染行為發生時是否合法,污染者都要為其污染行為負責;連帶行為就是當存在兩個或更多潛在責任方時,任何一個潛在責任方都有可能被要求對整個清理修復工作負全責。
有鋻於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建議,把《草案》第三條中規定的“污染擔責”改為“損害擔責”。
“損害擔責”原則是指只要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即為損害,行為人就要承擔責任。萬鄂湘解釋説,“污染擔責”指誰污染誰治理,或者是誰污染誰付費,大多數只是一次性的,更多地是付一點處理污染費用。如果用“損害擔責”的話,其內容要廣泛得多,包括生態修復。以後這片土壤不管産生怎樣的生態方面破壞或者對人體健康的損害,都要由污染者來承擔責任,相當於一種無限責任。“損害擔責”比“污染擔責”包括的範圍、深度、廣度要大得多。
法律實施還需技術保駕護航
案例三:六六六是一種化學殺蟲劑。我國耕地土壤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受到六六六污染,于1983年禁止使用六六六,並遵循有機污染物在土壤裏自然降解規律,加強土壤改良。30多年過去了,我國耕地土壤中六六六已經回到安全水準。
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鎖研究員説,這是我國在耕地污染風險管控方面較為成功的案例,並在國際上得到了認可。
《草案》的順利實施還需要相關技術發展做支撐。林玉鎖説,我國在近20年時間裏,針對農田重金屬污染,積極探索修復技術,現在我國的研究水準,包括大規模農田修復技術應用水準,在國際上處於領先;最近10年,我國在污染場地修復方面發展較快,適用於污染場地土壤與地下水的修復技術,已成功在國內很多大型、複雜的污染場地案例中得到應用。
不過,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也表示,目前國內土壤修復行業還在起步階段,需要從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以及修復效果的評估等環節,構建和完善整個産業鏈條,需要形成若干綜合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這些將來都會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框架下有序進行。(記者 李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