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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審制度:委員出事 推薦單位"連坐"

發佈時間:2017-07-10 09:01:31  |  來源:王都鵬、劉慧  |  作者:新華社  |  責任編輯:劉攀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題:股票發行審核迎來制度變革 六大變化召喚“陽光發審”


  新華社記者王都鵬、劉慧


  日前,中國證監會推出系列改革舉措,採取包括新設發審監察委、提高發審委委員任職條件、實行“選人、用人、監管”三分離等辦法,規範權力運作機制,召喚“陽光發審”照耀市場。


  變化一:想當發審委委員更難了


  從歷史情況來看,發審委委員一般是所在行業的“佼佼者”,業務水準必須要高。這次改革進一步提高了發審委委員的標準。


  “具體來看,新辦法下的發審委委員任職條件,不僅要求過硬的專業知識、較高的業內聲譽、沒有違法違紀記錄等,還要求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準和道德修養。”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


  為了讓選聘過程更加公開透明,證監會決定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候選人得參加面試,並被考察,這是本次辦法修訂的一大亮點。“在原有委員所在單位推薦和相關行業協會推薦、委員候選人公示、通過會議方式確定委員候選人名單等制度的基礎上,證監會設立發審遴選委,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説。


  變化二:委員出事兒推薦單位要“連坐”


  要讓“大權在握”的委員們有所忌憚,必須有行之有效的懲罰措施。


  記者了解到,此次改革增加了對違法違規委員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在原有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措施基礎上,證監會增加公開譴責的處理措施,完善對違法違規委員的追責制度,督促委員勤勉盡責。


  值得注意的是,委員推薦單位的責任也得到強化。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5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


  變化三:委員買賣股票有新規


  身處股票發行審核第一線的發審委員,在資本市場往往具有絕對資訊優勢。改革進一步完善了限制發審委委員買賣股票制度。其中,對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買賣做了區分,既避免了利益衝突,也在制度設計上更加實事求是。


  高莉説,在原有制度安排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證監會系統內的委員,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執行。同時,增加對機關人員買賣股票情況核查工作安排。


  對於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不管發審委委員是來自國家部委、仲介機構,還是來自科研院校,在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


  變化四:新設發行審核監察委


  “確保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關鍵在於強化發審委制度運作的監督管理,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


  據高莉介紹,證監會將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探索採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項目進行抽查等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進一步強化發行審核制度運作監管。


  為了讓發審權力在“陽光”下運作,發行審核過程中涉及的一些標準,將向社會公開,限制發審委員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審核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將及時形成新的審核標準,保證辦法適用的公允性,增強市場各方的主體規範和市場預期。


  變化五:“選人、用人、監管”三分離


  “原來由發行審核部門統籌的審核委員會機制,將進行有機分解,形成三分離。”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


  具體來看,由證監會的人事組織部門負責委員的遴選,發行審核部門負責管理委員,在這個基礎上,又強化了監督機制,最終形成“選人、用人、監管”三分離的體制變化。


  為了強化管理,新的發審委辦法縮短了委員的任職期限,將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改為不超過兩屆,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變化六:“兩委合併”提升發審效率


  證監會將主機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合併,也引發市場高度關注。據介紹,證監會此前在對主機板、創業板發審委工作量的統計中發現,前者工作量要遠遠大於後者,由此出現的忙閒不均影響發審效率問題。


  “鋻於主機板(含中小板)、創業板在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方面已經趨同,將主機板發審委與創業板發審委合併,有利於統一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提高發行審核效率。”高莉説。


  另外,之前發審過程中,發審委委員實行固定組別審核,此次改為採用電腦隨機産生臨時組別,又隨機産生該組別相應召集人,以消除原有機制下存在的瑕疵和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