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銀行吸收公款存款行為要建章立制,斬斷公款存儲利益輸送鏈條,嚴格實行集體決策、陽光存儲。還要建立公款存儲回避制度
銀監會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通知》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贈送財物、安排親屬就業等方式,向公款存放相關負責人員進行利益輸送,並提出回避要求和廉政承諾要求(6月28日中國網)。
銀行圈經常流傳著這樣一個段子:如果能保證日均存款5000萬元,你就可以做個支行行長了,如果能保證3個億,那麼爽快了,可以單獨為你設個支行,你做行長!
“城外的人”聽來這或許只是個笑話,但“城裏的人”卻明白這種説法儘管有所“加料”,卻可能無限接近真相。機關單位的公款存儲量大、週期長、穩定且利率低,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的存款資金來源,成為各家銀行激烈爭搶的“大蛋糕”。公款存放主體包括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存哪家”的選擇題就變成了幹部的廉潔考題,為“資金二道販子”留下了套利空間。因此在一些地區,靠關係拉公款存儲之風盛行,已經形成了一套“潛規則”。這也被業內認為是近期銀行“腐利”瘋狂、銀行大案頻發的重要原因。據媒體報道,江蘇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張美芳的受賄來源,主要是收取銀行吸儲回扣。茲事體大,不可不察。
如何將公款“攻關”入“旗下”存放,各家銀行也是使出渾身解數,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通過安排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業、升職,或向上述人員發放獎酬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公款碰不得,有人就打起“公款存放能給自身帶來‘腐利’的銀行”的主意。“腐利”公款“存”中取,反成了個別領導幹部樂此不疲的牟利工具,危害同樣不可小覷。由此衍生出的一個問題的是,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利用公款存放牟取私利的情況近些年屢屢發生。實際操作中,吸收的存款量與績效多少、職位高低掛鉤,銀行內部有的人看起來啥也沒幹,卻為何能“年入百萬”“火箭提拔”?還不是因為這些人能為銀行帶來源源不斷的公款存放“資源”。
而在眾多銀行頻頻“攻關”的誘惑之下,坐擁單位的資金資源和擁有絕對話語權的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很難保證其不會屈服於銀行部分人員用糖衣裹著的炮彈的攻擊而予以配合。因此,銀行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潛規則就這樣長期安營紮寨。要破“潛規則”,就必須立“明規矩”。但是也要注意到,如果只有大而化之的、原則性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而沒有實施細則,板子沒有打在痛處的話,就會留下制度漏洞;通知條文尺度“牛欄關貓”,也會給權力尋租空間。
“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坐而言不如起而行,規範銀行吸收公款存款行為要建章立制,斬斷公款存儲利益輸送鏈條,嚴格實行集體決策、陽光存儲。還要建立公款存儲回避制度,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則該員工應自行回避。同時,還要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讓公款存儲“腐利”失去生存土壤、通道和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