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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到期 夫妻不離了

發佈時間: 2017-06-15 09:40:08  |  來源: 華西都市報  |  作者: 田雪皎  |  責任編輯: 劉攀

  安岳縣法院下發的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製圖 高翔

原標題:冷靜3個月撤訴“85後”夫妻不離了

衝動性離婚“剎一腳”

6月14日下午,資陽市安岳縣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內,一對“85後”夫妻拿到了申請撤訴的裁定書。3個多月前,因家庭糾紛,妻子提起離婚訴訟。考慮到可能是“衝動性離婚”,3月8日,安岳縣法院向這對夫妻發出了“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讓雙方回家“冷靜”三個月,這也是四川省第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6月7日,三個月“冷靜期”滿,經過法院多次調解,女方提出撤訴申請。14日,安岳縣法院裁定准許撤訴。

案情回顧

85後夫妻鬧離婚法院讓先“冷靜”仨月

今年2月,一名年輕女子前往安岳縣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這對夫婦均為85後,結婚後因為帶小孩等瑣事發生糾紛,“後來打了一次架,女方離家出走了。”主審法官李紅婷介紹,女方外出務工兩年後,回到安岳並起訴離婚。李紅婷説,經過了解,這對夫妻年輕、脾氣大,“離婚可能是出於一時衝動。”今年3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女方曾有放棄訴訟的意願,“只是男方比較冷淡。”李紅婷説,開庭結束後,法院決定對這對夫妻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安岳縣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蔣新儒説,因為是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沒有可以參照的文書,通知書的格式和措辭,他仔細推敲而成,“用了大段的文字來勸解這對夫妻,特別是提到雙方的小孩,希望能挽回雙方的婚姻。”通知書給了這對夫妻3個月“離婚冷靜期”,要求“冷靜期限內,雙方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蔣新儒説,冷靜期滿前7日內,雙方可向法院申請適當延長。冷靜期限內,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訴。

冷靜期

滿法院多方調解女方夜裏致電願撤訴

“3個月冷靜期內,雙方情緒其實比較反覆。”主審法官李紅婷説,從3月8日送達“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後,法院一直在跟蹤雙方的情況,不定期對雙方進行溝通疏導,“感覺這一個案子有其他10個案子的工作量大。”李紅婷説,雙方“冷靜”一個月後,她將夫妻雙方的親友通知到法院進行了一次調解,並讓雙方父母給子女做工作。此後,法院聯繫夫妻所在村委會,再次對夫妻二人進行勸解。6月7日,3個月“冷靜期”滿,雙方情緒仍在波動中。李紅婷説,6月12日,她再次約談雙方時,“雙方對立情緒有所緩解,但當時覺得和好可能性不大。”6月13日夜間,李紅婷突然收到女方來電,對方表示願意撤訴。14日,女方前往法院書面申請撤訴。當天下午,法院作出了准予撤訴的裁定,“冷靜期對緩和雙方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雙方感情能否和好如初,還是要靠兩人努力。”14日,該案男方當事人告訴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對他和妻子起了很大作用,“我們想到了孩子的撫養,仔細想了到底誰對誰錯,錯在哪。”他説,如果當時衝動之下離了婚,社會又多了一個單親家庭,冷靜期內,他和妻子也進行了溝通,讓雙方和好有了可能性。

法院釋疑

通知書不會隨便發 3個月僅發出6份

安岳縣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蔣新儒説,發出全省首張“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後,引發了社會廣泛議論,“我們做了一個統計,70%以上的人還是持贊成意見。”蔣新儒説,有少數人認為此舉干涉了“結婚自願,離婚自由”的相關法律規定,“其實我們這麼做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在處理離婚案件中,我們有調解義務,只是離婚冷靜期沒有明確的司法概念和執行規範。”蔣新儒説,“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並不會隨意發放,主要針對衝動性離婚現象。過去以夫妻是否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案件判決的標準,現在法院把離婚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婚姻死亡,一類是婚姻危機,“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作為家事案件審理方式改革中的一種手段,主要是救治和修復危機婚姻。”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的裁量標準如何把握?蔣新儒説,這主要靠法官的生活經驗,以及對案件證據和雙方家庭情況的掌握。法院對冷靜通知書的發放也十分謹慎,3個月只發出6份。蔣新儒説,根據他掌握的情況,全國一年有500萬人離婚,挽救一段婚姻的背後,其實是對未成年人、老人的權益的保護,“未成年人犯罪、老人贍養等一系列社會倫理問題,可能都源自一段失敗婚姻。”

最新探索

“安岳規範”近期試行 遇家暴終止“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不能濫發,但發多少合適?”蔣新儒説,經過3個月的實踐,法院研究制定了《關於離婚案件冷靜期的操作規範》,近期將試行。該規範初步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的啟動程式、操作流程。根據該規範,對案件審理中有證據顯示雙方當事人感情可能尚未完全破裂、屬於衝動性離婚的,法院可啟動離婚冷靜期程式;雙方對於是否離婚沒有分歧,但對於子女撫養、財産分割等問題存在爭議,或一方仍期望繼續婚姻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均可申請法院啟動;對離婚後可能存在子女撫養、老年人贍養等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家事調查委員會、婦聯、基層組織、子女所在學校與個每人平均可建議法院啟動。蔣新儒説,對於離婚冷靜期的期限,操作規範確定為1至3個月,其間法院或婦聯、基層組織等第三方都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通過心理輔導和干預等修復當事人情感。根據該規範,如冷靜期內,當事雙方出現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情形,法院跟蹤發現、當事人申請或第三方組織建議後,法院可終止離婚冷靜期。(記者田雪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