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2016首頁> 政策資訊

北晉浙試點監察官制度 有監督調查處置權

發佈時間: 2017-06-15 09:30:30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沙雪良  |  責任編輯: 劉攀

  原標題:京晉浙試點監察官制度

隨著北京、山西、浙江三地進行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監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報中國紀檢監察報連續發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試點情況。繼京、晉表示探索建立監察官制度,浙江省紀委省監委更明確表態,監察委全部內設機構工作人員將納入監察官的適用範圍。

監察官有監督調查處置權

在上述報道中,北京、山西都表示在探索建立監察官制度。昨天刊發的對浙江省監察體制改革的報道,提供了更多內容。

文中提到,隨著改革不斷推進,檢察院轉隸人員職務晉陞渠道問題、原先紀委人員與檢察院轉隸人員待遇平衡問題等關係人員融合的問題,也亟須破解。浙江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浙江將積極爭取探索建立監察官制度,將監察委員會全部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納入監察官的適用範圍,建立與監察官等級序列配套的相關制度,推進監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關於監察官的設置,制度反腐專家、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曾對新京報記者介紹,監察委是一個獨立於“一府兩院”的機構,機構由人大産生,人員由人大任命,其行使的職責是國家監察,因此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可以稱作監察官,這就像檢察院的檢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樣。

監察官有什麼權力?李永忠説,監察委的權力,就是監察官的權力。依據去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試點決定,監察委有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權,有12項履職措施,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

專家建議制定監察官法

檢察院和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監察委是國家監察機關。我國已制定《檢察官法》、《法官法》。李永忠認為,建立監察官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就要制定監察官法,用法律把制度規範下來。

記者了解到,《檢察官法》《法官法》分別對檢察官、法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條件、任免、任職回避、等級、考核、培訓、獎勵、懲戒、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考評委員會等做出了規定。其中明確,初任法官(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 疏理

三地監察委架構如何設置?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三地都把貫徹工作規則與監察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實現了省級監委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的分離。

其中,執紀監督室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室沒有固定聯繫地區。如,北京市紀委市監委設立17個紀檢監察室,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各8個室,第十七紀檢監察室專門負責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山西省紀委、監委共設10個紀檢監察室,其中1至8室為執紀監督部門,9至10室為執紀審查部門。

浙江省紀委、監委共設13個紀檢監察室,其中7個為執紀監督部門,6個為執紀審查部門。

為加強制約,浙江省監委掛牌後不久,省紀委即對4位副書記的分工進行了調整。原本一名副書記分管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以及部分紀檢監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訪、案件監督管理、執紀審查和案件審理分別由4位副書記分管,實現互相監督、互相制約。

為著力防控風險,浙江還注重強化對監察權行使全過程的監督,實現重要業務的全程留痕,制定出臺《關於對説情、過問實行記錄、報告制度》,避免因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等行為,影響執紀審查或監察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 看點

1 全國首例留置34天解除

中國紀檢監察報昨日刊發文章介紹浙江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情況,其中透露,全國首例留置措施是在浙江杭州實施,從3月17日實施到4月20日檢察院做出逮捕決定留置自動解除,余某共被留置34天。

留置,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去年12月25日的相關決定中,授權京晉浙三地監察委的12項措施之一。有學者認為,它將替代缺乏期限限制的雙規調查措施。

近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迎來試點成果展示期,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報中國紀檢監察報連續發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試點情況。據報道,浙江首例留置實施于3月17日,這也是全國首個留置案例。

據報道,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區監委報送的對涉嫌貪污的余某進行調查的《立案審批表》,擺在了區委書記陳瑾的案頭,等待她的簽批。

伴隨這張特殊的《立案審批表》的簽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將實施。

全程規範、程式到位,是浙江探索開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金曉東説,實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他們對留置宣佈、留置調查、留置交接等整個執行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同時加強對辦案人員、留置看押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留置安全。

余某被留置調查1個月後,上城區監委于4月17日將關於余某的《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移送區檢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區檢察院正式決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動解除,實現了監察程式和司法程式的銜接轉換。

綜合中國紀檢監察報對三地試點情況的報道,北京、山西、浙江分別已經採取留置措施9例、9例和7例,共25例,三地均表示工作進展順利。

2 浙江為“留置”制定操作指南

重點探索留置措施的審批許可權、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給改革試點地區的重要任務。

對於留置措施的規範,北京和山西均在調查措施使用規範中明確,而浙江則專門制定了《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

《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確,留置條件必須是已立案並且案件具有重大、複雜等四種情形,同時對留置審批、備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規定,凡採取留置措施的,需監委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主任批准後報上一級監委批准,涉及同級黨委管理對象的,還需報同級黨委書記簽批;凡使用、延長、解除留置措施的,市縣兩級監察機關都需報省級監察機關備案,而省監委則需報中央紀委備案。

北京市的《調查措施使用規範》明確,採取留置措施需“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對局級或相當於局級的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市委主要領導批准”;“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處級或相當於處級的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區委主要領導批准”。

《山西省紀委監委機關審查措施使用規範》在第八章,對留置的適用對象和使用條件、留置場所和時限、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留置場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護等作了系統規範。其中明確,山西省監委確需採取留置措施的,應提交省監委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使用留置措施時間不得超過90日。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北京探索了除“勘驗檢查”之外的11項。山西各級監委則堅持應試全試,其中搜查10人次,勘驗檢查2人次,留置9人次。浙江省監委試點了包括留置在內9項調查措施。(記者 沙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