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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垃圾走私:監管漏洞刑罰偏輕致屢禁不止

發佈時間: 2017-06-05 09:25:58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作者: 顏之宏 白涌泉  |  責任編輯: 劉攀

  固體廢物走私形成完整産業鏈

  監管漏洞、刑罰偏輕導致這一現象屢禁不止

  固體廢物走私已成為近來的熱點新聞。近期,我國雲南、浙江、山東、遼寧、福建等多地口岸均查獲出走私進口的“洋垃圾”——固體廢物。今年3月17日,海關總署發佈通報,在當天開展的整治固體廢物走私聯合行動的第二戰役中,全國12個直屬海關同時收網,打掉涉嫌走私犯罪團夥17個,初步查證涉嫌走私進境固體廢物2.8萬噸。

  固體廢物是指廢塑膠、廢電子産品等限制進口物,這些固體廢物通過一定的加工處理,可以轉化成工業製成品。但是由於加工過程會産生大量的廢水廢氣等代謝物,極易對環境造成污染,因此進口和加工此類固體廢物需要相關資質。然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一些不法分子套取進口資質,將固體廢物走私進境後分銷給不具有加工資質的小作坊處理,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重大隱患。

  固廢走私形成完整産業鏈

  記者了解到,在我國一些省份,固體廢物污染情況相對突出。相關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一些地方因為收廢銅線“遠近聞名”。從國外進口的廢銅外麵包裹了一層膠皮,為了回收再利用裏面的銅,加工時需要用扒皮機把外面的膠皮扒掉,但國內一些企業加工簡單粗糙,包裹著膠皮的銅線直接用火燒,燒完的地方寸草不生,對空氣、土壤以及水源造成相當大的污染。

  “在南方某地,河裏的電子阻燃劑成分多溴聯苯醚含量超標可達1萬倍。廢銅線外面的膠皮經火燒後,會排放出大量的聚氯乙烯、類二噁英等劇毒物。” 大連理工大學環境學院教授李愛民説。

  記者從大連等地的海關緝私部門了解到,固體廢物在國外因處理成本高等原因無人肯收,而我國一些企業在發現其中的“商機”之後,在2006年至2007年間開始大規模進口加工固體廢物。自2013年海關總署開展打擊走私固體廢物的“綠籬行動”之後,犯罪分子警惕性提高,證據銷毀極快。然而,一些違法企業還在不斷尋找“機會”,和海關緝私部門玩起了“躲貓貓”。

  根據我國2011年頒布實施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禁止轉讓固體廢物進口相關許可證”。雖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不具備資質的進口商和利用商進口或利用固體廢物,但仍有不法分子通過套取資質企業的進口處理指標,走私固體廢物私自處理。

  記者了解到,雖然繼“綠籬行動”後,以“倒賣進口指標”形式的固體廢物走私案件大幅減少。但2017年3月,某地緝私部門接連破獲此類案件,固體廢物走私再次受到關注。

  記者獲悉,此前,各地的固體廢物走私有較為完整的産業鏈,各下游加工企業依託代理仲介尋找具有固體廢物進口資質的公司,談妥指標出售價格後,利用收購來的指標從國外進口廢塑膠等固體廢物,再在國內分銷給不具有加工資質的小企業或小作坊處理加工。

  在今年3月立案偵查的一起固體廢物走私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作案手法:實際收貨人在境外採購廢塑膠,之後由擁有許可證的某貿易有限公司與某無紡製品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放行後再運送給實際收貨人,兩家公司向實際收貨人收取每噸700元至800元不等的“包通關費”。

  據偵辦此案的偵查人員介紹,以上這起案件和今年3月立案的另兩起案件特點相同,都是由實際收貨人直接勾結具有進口和環評資質的企業,利用許可證走私固體廢物進境後,在國內銷售。

  “據犯罪嫌疑人交代,如果今年的進口指標用不完,環保部門會在明年按照上一年實際進口量減少進口指標,企業於是鋌而走險利用這些指標去牟利。”辦案人員介紹説。

  監控審查缺位引發監管難題

  記者在採訪過程中了解到,我國于2011年頒布實施了《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口固體廢物監管工作主要由海關、檢驗檢疫、環保、商務、發改等五部門共同負責。

  《辦法》同時對五部門的監管職責進行了相應明確。根據該《辦法》,其中,海關主要負責打擊非法走私進口固體廢物;對限制進口類或者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辦理進口驗放手續;對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以及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固體廢物,依法責令退運至原出口國。

  環保部門則負責制定、調整並公佈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對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行審查許可,出具進口許可證;制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及有關鑒別程式和辦法。

  記者走訪調查後發現,此類案件暴露出地方有關部門對固體廢物監管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有關部門對固體廢物進口後實際的貨物流向缺乏有效監控。貨物通過許可證進口後是否在備案工廠進行加工,僅憑拍照來印證,漏洞較大。

  二是地方政府對進入生態園區或農村地區的相關加工企業缺乏審查力度,對場地設備長期閒置、運輸車輛頻繁進出卻不卸貨的企業缺乏監管,情況掌握不及時。

  在東部沿海某省,有關部門查處了一家涉嫌參與走私固體廢物的化纖公司。在緝查現場,執法人員發現,雖然該公司建有三條用於處理進口固體廢物的生産線,但由於債務糾紛及經營不善等原因,實際僅有一條生産線正常開工,而該公司仍按照每年産能全開即15000噸的“頂格標準”向海關報關。

  據業內人士介紹,擁有環保部核發資質的加工企業,其在加工生産過程中的排放數據都由環保部和地方環保部門實時掌握,一旦發生排放超標等問題,環保部門都能第一時間獲知。

  對於一些具有環評資質,但經營存在問題的企業,環保部門如何監控這些企業所申請的指標流向?福建省環保廳回函稱,今年以來,福建省環保廳已組織對18家進口企業進行了抽查,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同時,要求基層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進口加工利用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申請企業的加工利用情況以及環保污染處理設施的運作情況,發現企業存在經營問題的,及時根據生産運營運作情況增加或減少其申請數量;若發現資産已被處置而無法保證正常經營的,不同意其進口申請。

  打擊固廢走私任重道遠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我國對走私進口固體廢物的刑罰偏輕是造成這一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據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曉勤介紹,刑法第152條第二款是關於“走私廢物罪”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兩高2014年《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之規定,或者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走私廢物罪”。

  朱曉勤認為,這些規定落實起來在實踐中存在難點,對於罰金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就罰金具體數額問題,法律並未做出明確規定,需要法官進行自由裁量,這其中也難免會出現量刑偏輕的現象。

  朱曉勤舉例道,2015年11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浙江信威塑膠有限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100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該公司非法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事實上,該案涉案的被非法進口的廢塑膠等固體廢物數量超過2400噸,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李愛民認為,針對近期出現的固體廢物進口新情況,應採取全過程管理策略,著重從源頭進行預防,加強對處理過程的監管。同時提高違法成本和進口處理成本,利用價格杠桿從源頭上降低固體廢物進口量。

記者 顏之宏 白涌泉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