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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著手調研猥褻兒童情節惡劣認定標準

發佈時間: 2017-06-02 10:26:41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孟亞旭  |  責任編輯: 宗超

北京青年報記者1日從最高法方面獲悉,最高法已經著手調研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據介紹,最高法將通過研究執行相關司法文件、發佈指導性案例等形式,確保相關法律規定得到準確有效貫徹實施。2013年至2016年4年間,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3713件,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10782件。

猥褻兒童定罪標準需進一步界定

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目前缺乏這方面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猥褻兒童罪中的情節惡劣、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等進行進一步界定。”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教授告訴北青報記者,根據刑法,只要有猥褻兒童的行為就是犯罪,並未要求造成情節惡劣才會追究刑責。

她解釋説,在具體案件中,針對多人、多次猥褻兒童,以及造成兒童身體損傷、精神損害等嚴重後果的行為,法官會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節判刑,但若把握不準,容易造成罪責刑不相稱。

刑法第262條之一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組織兒童乞討罪,但司法實踐中該罪名適用的並不多,可以説,該罪名在某種程度上被‘虛置’了,很有必要對其中的情節作出具體規定,發揮立法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作用。”王文華説。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熟人作案比例高

北青報記者從最高法的發佈會上獲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處於易發、多發態勢。

“李軼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獄後2年內再次姦淫幼女多達14人26次,其中有多名幼女是其鄰居甚至親戚的孩子。”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管應時在當日的發佈會上提起上述案件。

當日,最高法共發佈6起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軼強姦案”是其中的一起。據了解,李軼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法核準,李軼已被執行死刑。

管應時表示,從法院審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對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關係實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實施性犯罪的比率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時發現,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持續時間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