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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新規影響生活:5類入境行李海關不放行

發佈時間: 2017-06-01 15:04:48  |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  作者: 李貞  |  責任編輯: 劉攀

  自6月1日起,又有一批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正式實施,涉及海關行李入境、網路資訊安全、個人資訊安全、農藥減量使用、民用無人機實名制、新媒體平臺新聞資訊發佈等。

  ● 5類入境行李海關不予放行

  中國海關《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正式施行,明確規定5類入境行李不予放行: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進出境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範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許可證的;進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按規定暫不予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另外,海關暫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3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對暫扣物品依法處理。

  ● 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個人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施行。這是中國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其中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資訊。

  法律明確打擊網路詐騙,懲治攻擊破壞我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

  ● 出售50條公民個人資訊將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該解釋共13條,包括明確了“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標準等10個方面內容。

  該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産資訊等個人敏感資訊50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次明確“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資訊公布於眾,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開始施行。新的管理條例支援並鼓勵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

  新條例指出,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另外,農産品生産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産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産品生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且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 民用無人機實行實名制

  中國民航局發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正式施行,要求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進行實名登記。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無人機。另外,民用無人機製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須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https://uas.caac.gov.cn)上申請賬戶,並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誌粘貼在無人機上。

  ● 規範“新媒體”新聞資訊發佈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正式施行。規定要求,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規定明確,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規定還指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區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資訊,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記者 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