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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入刑鬆綁? 法官:本就不必然入刑

發佈時間: 2017-05-22 11:54:07  |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周斌  |  責任編輯: 劉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實施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下稱量刑意見(二))就醉酒駕駛明確提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一些人將此解讀為“對醉駕的高壓打擊將有所放鬆”。

  《法制日報》記者21日採訪北京朝陽、上海松江、江蘇蘇州等地法院了解到,近年來,3地法院對醉駕案件處理比較嚴格,均沒有不予定罪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受訪法官一致認為,量刑意見(二)有關醉駕情節輕微、顯著輕微的內容,僅僅是對刑法有關規定的重申,醉駕入刑根本不存在鬆綁之説。

  醉酒駕駛入刑鬆動了? NO!

  醉駕入刑鬆綁?你想多了。受訪法官告訴記者,實際上,醉駕本來就不必然入刑。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張捷説,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但我國刑法還規定了“但書”,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存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等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撤案,或不起訴,或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張捷説:“危險駕駛犯罪是危險犯,不能僅僅以醉駕作為入刑的唯一標準,需要與其醉酒駕駛的危險性做一定程度的綜合、實質判斷,已經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犯罪。醉酒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罰即可。”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張華説,量刑意見(二)合理合法。我國刑法第13條、第37條已經明確,所有犯罪行為,包括盜竊、故意傷害等常見的犯罪類型,只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處理,情節輕微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醉駕當然也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張華説,之前出臺的司法解釋和法律文件,都沒有規定醉駕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和情節顯著輕微,否則就和刑法相抵觸了。

  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崔光同看來,在刑法已對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有所規定的情況下,量刑意見(二)作了重審,這是對司法實踐者的一種提示、要求和強調,目的是使審判人員在審理醉駕案件時,更加全面、客觀地考量被告人的各種犯罪情節,綜合評定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具有的人身危險性,從而使定罪、處罰更加科學、合理,即醉駕行為不必然一律予以定罪、一律予以刑事處罰。

  “另外,量刑意見(二)中的上述規定並不是單獨針對醉駕作出的特殊處理和特殊規定,在一些涉及其他犯罪行為的司法解釋中,也強調了‘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情節輕微可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崔光同説,這只能説明量刑意見(二)遵循了刑法要求,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與“刑罰鬆動醉駕可不入刑”並無必然聯繫。

  既然如此,為何一些法院多年來未有因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而對醉駕不予定罪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出現呢?

  張華解釋道,一方面,刑事案件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本來就比較少;另一方面,醉駕本身是輕微犯罪,如果真的存在情節輕微或顯著輕微的情況,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這樣就不會進入審判環節。

  張華説:“不是以前醉駕不能免除刑罰,出了量刑意見(二)就可以免除了,更不是法律出現鬆動,醉駕入刑出現鬆動了。”

  司機可以放鬆警惕了? NO!

  量刑意見(二)出臺後,一些人認為,這讓廣大司機“松了口氣”。法官們提醒説,近年來,司法機關始終對醉駕保持高壓打擊態勢,醉駕案件保持高位運轉,佔據刑事案件較大比重。司法機關對醉駕的打擊不會放鬆,廣大司機切勿放鬆警惕。

  據介紹,《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松江法院每年辦理醉駕案件400余件,佔該院刑事案件總量的20%左右;朝陽法院每年辦理醉駕案件兩三百件,佔該院刑事案件總量的10%左右。兩家法院多年來醉駕案件數量一直比較平穩。

  崔光同説,朝陽法院對醉駕案件始終保持嚴厲打擊態勢,從整個北京看來,醉駕判處緩刑的比較少。北京屬於大都市,車流量非常大,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相對更大,需要更為嚴厲的打擊。

  姑蘇法院2014年受理危險駕駛案149件150人,2015年93件93人,2016年94件94人,2017年截至5月39件40人。案件量自2015年起下降明顯且漸趨穩定。張捷認為,這説明醉駕入刑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其預防犯罪的作用。

  在危險駕駛案件中,姑蘇法院適用緩刑的比例約為40%。

  張捷告訴記者,姑蘇法院自2012年建院以來,每年都有對醉駕不判處實刑的案例。法院根據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駕駛車輛種類、道路種類、行駛路程、實際損害後果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綜合考慮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對情節較輕的,可以宣告緩刑。

  張捷説,姑蘇法院宣告緩刑的情形有: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在城市一般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在車內睡著或者發生單車事故,未造成較大財産損失等。

  去年11月30日,楊某醉酒駕駛車輛行駛至路口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5毫克/100毫升。姑蘇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係初犯,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具有實施社區矯正的條件,最終判處其拘役一個半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張華介紹説,《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的第一年,松江法院貫徹從嚴打擊的要求,醉駕基本沒有判處緩刑的。後來隨著認識的深入和司法理念的變化,陸續有判處緩刑的情況出現,但是緩刑比例不高。

  張華認為,醉駕相比其他犯罪屬於輕微犯罪,法定刑為拘役並處罰金,刑罰配置是所有犯罪中最低的,所以在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對醉駕適用緩刑並無不妥。司法實踐中,松江法院根據是否有證駕駛、有沒有發生事故、酒精度、是否為運營車輛、是否有前科劣跡等情況進行綜合考量,定罪量刑。

  人情案有操作空間了? NO!

  量刑意見(二)提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輕微、顯著輕微的,可以不入刑。

  一些人擔憂,這樣是否會産生同案不同判問題,甚至為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提供了操作空間?

  法官們認為,這樣的擔憂是沒有必要的。

  張華分析説,針對同案不同判問題,法官們會定期進行交流,檢察院也會進行有效監督,保護裁判尺度相對統一。

  他告訴記者,一般而言,認定案件情節輕微屬於與檢察機關認識有重大分歧,承辦法官不會輕易作出認定,會提交法官會議進行討論,聽取相關意見;而認定情節顯著輕微更是需要上報審委會討論,加上檢察院的監督,檢察院對量刑不當可以提出抗訴,一旦抗訴意見得到二審法院認可,按照法官責任制的規定,承辦法官可能還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因此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是不可能的。

  張捷説,最高法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作了原則性規定,但並未細化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及各種從重從輕量刑情節,需要各地法院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後進行細化。

  此前,江蘇省已經出臺相關司法文件,對醉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作出細化。比如,對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數值以下的,未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自傷後果或者財産損失較小,且未有其他違法行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因救助他人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等其他情節輕微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張捷説,姑蘇法院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時,嚴格依據現有法律,參照上述審判指導,堅決杜絕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

  崔光同提議,為了便於具體司法操作,最高法可以出臺全國統一適用的司法解釋,明確什麼情況下是情節輕微或顯著輕微,或者公佈相應的指導性案例進行類案指導。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出臺省級指導文件和編寫相關案例進行指導。(記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