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省住建廳公佈了《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規定,建立省級風景名勝區黃牌警告和退出機制,風景名勝區因保護管理不力致人為破壞被撤銷稱號的,應當依法追究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一般每年進行一次,採取隨機方式抽取被評估對象,抽取比例為風景名勝區總數的20%以上,五年內完成一輪評估。上一年度已評估過的風景名勝區不在下一年度的隨機抽取範圍內,但上一年評估問題較嚴重的風景名勝區在下一年度可以安排重新評估。省風景園林與自然遺産管理中心建立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專家庫,管理評估一般由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實施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建立省級風景名勝區黃牌警告和退出機制。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風景名勝資源和價值面臨嚴重破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定監管職責難以落實或者保護管理明顯不力、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能有效查處或者拒不糾正等嚴重問題的,經整改仍不達標的給予黃牌警告,並約談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掛牌督辦。
對受黃牌警告的省級風景名勝區,黃牌整改期原則上為1年。受黃牌警告的風景名勝區,整改驗收達標前嚴禁新增建設項目。黃牌整改期限屆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達到整改要求的,繼續保留省級風景名勝區資格;風景名勝區資源價值喪失或者明顯退化,不具備省級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或標準的,報請省政府建議予以撤銷。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風景名勝資源價值喪失或者明顯退化,不再具備省級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或標準:一級以上景點(景源)遭到永久性破壞;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被人為干預或者破壞,喪失自然狀態或者歷史原貌;風景名勝區違法違規建設活動嚴重侵入核心景區;其他嚴重情形。
風景名勝區因保護管理不力致人為破壞被撤銷稱號的,應當依法追究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在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馬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