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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懲治“偽原創”需攻克維權難

發佈時間: 2017-05-12 11:10:33  |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張智全  |  責任編輯: 曾志

    法律不妨像處理醫療事故責任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那樣,將舉證責任倒置,以法律的兜底從根本上解決權利人的舉證困難

    □ 張智全

    去掉作者名字、修改標題、視頻內容截屏、把視頻配音轉成文字模式……網際網路內容生産市場的拼殺日趨白熱化,優質原創內容可謂網際網路上的“兵家必爭之地”。然而,有不少人卻瞄準了原創市場,炮製出“偽原創”作品。記者調查發現,當前網際網路上的不少內容生産者都遇到了“偽原創”問題,而且侵權方式多種多樣。而令人尷尬的是,不少作品的原創者很少就權利被侵犯到法院起訴(5月9日《法制日報》)。

    “偽原創”是近年來網際網路上最為氾濫的作品侵權行為。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偽原創”行為涉嫌對權利人署名權、作品修改權及完整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及複製權等多項著作權的侵犯。儘管“偽原創”的侵權行為十分明顯,但多數權利人並未就此拿起法律武器,果斷向侵權者討要説法。對於這一尷尬現象的出現,筆者以為,癥結不在於權利人沒有依法維權的意識,而在於客觀存在的維權難。故此,在這種意義上,切實清除橫亙在權利人面前的維權“攔路虎”,實乃首要之義。

    在一個法治社會,通過訴訟維權毋庸置疑應是優選和首選。然而,揆諸現實,諸多橫亙在權利人面前的維權障礙,卻在無形中導致了維權成本的過於高昂。也正因如此,權利人明知道自己作品被侵權,也不得不無奈地選擇放棄。權利人的無奈之舉,反過來進一步助長了侵權行為的肆意妄為。這是近年來網際網路上“偽原創”侵權行為日益猖獗的重要誘因之一,凸顯了攻克權利人維權難這一“攔路虎”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對於權利人來説,合法權益的維護,需要更多地考慮維權成本。如果維權成本過於高昂,那麼即使討回了法律意義上的公道,也會因得到的賠償少於成本的付出而沒有實際意義。著作權被侵權後,權利人維權的目的主要是追索賠償。司法實踐中,目前著作權侵權的賠償一般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以及侵權者侵權所得的數額而酌情判定。文字作品的賠償按字數計算,參照每千字幾十元的標準。眾所週知,網路上被“偽原創”侵權的文字作品一般較短,權利人維權就算成功,得到的賠償因被侵權的作品字數太少,極有可能就是區區幾十元。為了這區區幾十元,權利人則要支付公證費、訴訟費(預交,最終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等至少要幾千元的相關費用,如此得不償失,自然也就不敢奢望通過訴訟維權。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權利人通過訴訟維權,還面臨舉證難的障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權利人既要舉出自己作品被侵權的證據,還要舉出侵權者侵權所得的相關證據。這種舉證原則的設置,初衷是確保權利人能獲得更多的侵權賠償,同時也寄望通過侵權違法所得證據的確認而對始作俑者提高違法成本。然而事與願違,由於舉證困難,權利人不但難以順利獲得足額賠償,而且還因違法所得的證據難以收集,導致對侵權行為違法成本的提高徒有虛名,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始作俑者“偽原創”的囂張。

    有鋻於此,懲治網際網路“偽原創”侵權行為,首要的是必須解決維權難這一帶有根本性的問題。一方面,要切實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力度,以高額懲罰性賠償讓始作俑者付出高昂代價,從而確保權利人在追索賠償方面不再陷入“撿芝麻丟西瓜”的尷尬。另一方面,法律不妨像處理醫療事故責任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那樣,將舉證責任倒置,以法律的兜底從根本上解決權利人的舉證困難。如此雙管齊下,權利人才敢拿起法律武器,對肆無忌憚的“偽原創”果斷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