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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局: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處理隨信所寄錢物

發佈時間: 2017-05-11 10:12:1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郭天虎

中新網5月2日電國家信訪局近日在其官網發佈國家信訪局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指出,辦信工作人員登記原信後,要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情況,在15日內採取不同方式及時辦理群眾來信。不得擅自處理隨信寄來的錢款、有價證券等物品。辦信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來信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資料圖:信訪部門受理有關事務。 中新社記者 王中舉 攝

工作規則明確了國家信訪局的工作職責,國家信訪局負責辦理國內群眾和境外人士寫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本局的來信。

國家信訪局還負責向中央領導同志反映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來信資訊,為中央領導同志科學民主決策服務;轉送、交辦來信提出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推動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向地方黨委、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通報反映突出、集中或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推動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指導檢查地方和部門辦信工作,推動全國辦信工作水準提升;承辦中央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信工作程式方面,辦信工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處理群眾來信,收到來信後應當及時拆閱,啟封後應當保持來信材料的完整,有緊急事項的要及時妥善處理。辦信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辦信工作要求和國家信訪資訊系統操作程式,及時登記原信基本情況,確保基本數據準確、完整。

辦信工作人員登記原信後,要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情況,在15日內採取不同方式及時辦理。辦理群眾來信的基本方式有:上報、轉送、交辦、通報和告知。具備回復條件的群眾來信,應予回復。給來信群眾回復,可視來信內容和來信人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手機短信、書面、電話等方式。

對匯款單、包裹以及信件中夾帶的錢款、證件、貴重物品等,辦信工作人員可以直接拒收退回或登記後退回來信人。其餘來信不予退回。已告知過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反映的來信,以及內容不清來信,作“存”的處理。重要來信事項,按照審閱審批職責許可權送審,並採取相應的公文形式進行處理。公文種類主要有報告、通報和函。

督查督辦方面,建立“誰首次辦理、誰跟蹤督辦”的日常督查督辦工作責任制,首次經辦人員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要通過國家信訪資訊系統及時檢查有關地方和部門辦理情況,對有《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根據督辦信訪事項的不同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採取電話督辦、發函督辦、約談督辦和實地督查等方式進行。

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方面,辦信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信訪局各項工作紀律,在《信訪條例》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來信,不得擅自處理隨信寄來的錢款、有價證券等物品。辦信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來信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辦信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信訪局保密規定》《信訪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和《國家信訪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暫行辦法》,不得向無關人員擴散來信內容,不準擅自將信件帶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