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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份設容錯機制“為改革者撐腰”

發佈時間: 2017-05-11 09:38:03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王姝  |  責任編輯: 郭天虎

“為改革者撐腰,高揚的是正氣,得益的是事業,贏得的是人心。”近日,《人民日報》刊發評論文章《為改革者撐腰》,文章稱“對於改革者,就要通過科學的激勵、用人和容錯機制,為他們營造一個良好的幹事創業環境,讓他們可以甩開膀子謀事,而不是天天懸著心謀人”。

4月14日,北京市委出臺《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辦法》。其中,增加的“容錯機制”條款備受社會關注。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十八大以來,已有北京、重慶、廣東等多個省份出臺了針對幹部的“容錯機制”。那麼,各地為何要出臺“容錯機制”?可以“容”哪些錯?它真的可以讓幹部勇於改革、敢於幹事嗎?

1 為何要建容錯機制?

激發改革者熱情,莫讓“領頭羊”成為“替罪羊”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截至目前,至少已有北京等19省份出臺了《問責條例》實施辦法。

其中,北京、重慶、廣東、四川在實施辦法中,都增加了“容錯機制”。

那麼,為何要容錯呢?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最近兩年,各地“容錯機制”密集出臺,與如何調動改革者的幹事積極性密切相關。

2014年1月,北京市兩會時,來自王府井百貨集團的劉冰代表建議,在規劃改革時,應該建立“容錯機制”,允許犯錯誤,使改革者敢於嘗試、敢於承擔風險。“有‘容錯機制’在,只要改革出於公心,又經歷了必要的程式,改革者就會敢於嘗試、敢於承擔風險。”

在2015年就啟動“容錯機制”的浙江紹興市,官媒曾發文《莫讓“領頭羊”成為“替罪羊”》,解讀稱:“槍打出頭鳥”,“領頭羊”搞不好就會成為“替罪羊”。在這種時候,我們尤其需要激發幹部的改革熱情,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為“出頭鳥”、“領頭羊”吃下“定心丸”。

2016年5月,雲南省德宏州瑞麗市出臺《瑞麗市支援和保護黨員幹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實施辦法(試行)》。

瑞麗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朱文科告訴新京報記者,“瑞麗市在發展時,一些幹部在思想和行動上還不敢大膽探索,猶豫徘徊,放不開手腳幹事創業,存在不敢擔當和庸政懶政的突出問題,所以出臺了這個《辦法》”。

“就是要消除幹部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後顧之憂’,為敢想的人‘開綠燈’,為敢幹的人‘兜住底’,在一定範圍內寬容失敗、允許試錯,給改革創新者吃下定心丸。”朱文科説。

莫讓“領頭羊”成為“替罪羊”,為改革者創造環境,激發熱情,這正是容錯免責制度設立的初衷。

2016年3月,全國兩會時,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

3 哪些錯可以“容”?

各地明確5種情形可免責,也有特殊條款

那麼,隨著各地容錯機制的建立,改革者的哪些錯誤可以減責或免責?

新京報記者對比各地容錯機制發現,各省份出臺的容錯機制中,基本上都將“官員因不可抗力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符合5方麵條件者可減責或免責: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經過集體民主決策程式、沒有為個人或單位謀取私利、積極主動採取措施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

除上述5條容錯情形外,各地還有其他容錯條款。

比如,陜西省還將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等,納入到了容錯機制中。

廣東省紀委宣傳部副部長王景喜告訴新京報記者,定性幹部是否錯誤的一個根本界限就是“為公”還是“為私”。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來有規定,同城不吃飯。但是最近廣東省明確提出,去了同城企業,可以吃工作餐,只要不是大吃大喝就行。”王景喜説。

2 容錯機制如何建?

均遵循“三個區分”,省情不同又有細化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地方性容錯機制早在11年前就已出現。

2006年,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其中提出,“只要改革創新方案制訂程式符合規定,個人或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沒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即使工作發生失誤、改革創新未達到預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損失,有關人員可予免責”。這是國內首次提出“容錯機制”。

此後,江蘇泰州、浙江溫州、浙江紹興、廣東佛山等地,紛紛出臺容錯免責規定。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最早在省級層面提出建立容錯免責機制的是廣東省。

2016年1月18日,中央黨校研討班上,習近平總書記講到了幹部隊伍積極性問題。他説,當前一個突出問題是部分幹部思想困惑增多、積極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為官不為”。

為此,習近平提出了“三個區分”原則: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這“三個區分”,即是北京市《問責條例》實施辦法中“容錯機制”的主要內容。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多地出臺的“容錯機制”,都嚴格遵循了“三個區分”原則為改革者撐腰。但各地又做了具體限定。

2016年12月,廣東省出臺《問責條例》實施辦法中的“容錯機制”,除了遵循“三個區分”原則外,還要遵循“兩個尊重”——尊重廣東歷史、尊重廣東省情。

廣東省紀委宣傳部副部長王景喜告訴新京報記者,廣東省提出的“兩個尊重”,符合廣東的實際情況,比如廣東華僑多、外貿多,廣東的文化習慣與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不同,充分考慮這些情況,才能更好的實施容錯機制。

而雲南瑞麗市的容錯機制,也同樣考慮到了瑞麗市的特殊地形。瑞麗市毗鄰緬甸,在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內陸城市有極大不同。“我們在制定容錯機制時,充分考慮了這些情況。”瑞麗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朱文科説。

新京報記者統計,除北京、重慶、廣東、四川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中增加“容錯機制”條款外,目前至少還有陜西、湖南、湖北三省,從省級探索建立容錯機制。

4 “容錯”由誰來認定?

各地明確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來裁定

那麼,該由誰來認定幹部該不該免責呢?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多地出臺的容錯機制中,都明確“容錯”的最終裁定權屬於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

《陜西省黨政幹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提出,相關單位或個人受到問責追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申請,受理機關或部門在調查核實後要做出認定反饋。

對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在年度考核、幹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陞、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等方面不受影響。

瑞麗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朱文科告訴新京報記者,瑞麗市出臺容錯糾錯機制後,成立了專門部門,接收黨員幹部的容錯免責申請,經過集體討論研究認定後,符合容錯條件的即可予以免責,並在一定時間內向當事人做出反饋。

廣東省紀委宣傳部副部長王景喜認為,公眾也應參與“容錯”的認定。目前,廣東省雖還沒有讓公眾參與其中的機構,但他認為公眾參與“容錯”認定很有必要。“因為在定性時,具體到某一個行業或事件,群眾更熟悉情況,更了解實際。”

新京報記者 王姝 實習生 何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