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一輩子導演的馮小剛,可能從沒想過會因為導演一部與小説人物同名的電影而被起訴。
去年,由馮小剛導演、范冰冰領銜主演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上映。電影根據著名作家劉震雲的同名長篇小説《我不是潘金蓮》改編,講述了一個打官司的故事——因前夫罵自己是“潘金蓮”,為還自己一個清白,婦女李雪蓮堅持告狀二十年。
沒想到,《我不是潘金蓮》引發全國潘氏宗親會不滿,認為有損潘氏名譽。來自廣東增城的農婦潘金蓮,更是將馮小剛、劉震雲、范冰冰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恢復名譽。
為何起訴
潘金蓮的理由是“電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嚴重傷害,該電影的出品、預告、宣傳及上映,使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大範圍擴散,給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譽上造成重大損害,社會評價嚴重受損,不但原告精神上極其壓抑、苦悶,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體社會評價急劇降低,隨處可以聽到對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熱諷。”
訴訟:狀告馮小剛等九人
廣東潘金蓮:電影侵犯我的名譽權
在中國,潘金蓮是一個家喻戶曉的人物,這緣于施耐庵在小説《水滸傳》中的描寫。此後,潘金蓮又被數度演繹出現在戲劇舞臺、電影熒幕中,成為老百姓眼裏“壞女人”的樣板。
《我不是潘金蓮》上映後,引發大眾關注,同時也引發全國潘氏宗親及廣東增城農婦潘金蓮的不滿。潘金蓮將馮小剛、劉震雲等九人告上法庭,理由是“電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嚴重傷害,該電影的出品、預告、宣傳及上映,使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大範圍擴散,給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譽上造成重大損害,社會評價嚴重受損,不但原告精神上極其壓抑、苦悶,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體社會評價急劇降低,隨處可以聽到對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熱諷。”
潘金蓮在起訴書中寫道:“據中華書局出版社出版的《清河縣誌》第0781頁記載:潘金蓮乃是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閨秀、賢妻良母。而劉震雲卻歪曲歷史事實,寫作《我不是潘金蓮》一書,將潘金蓮醜化成不正經女人的代名詞……在該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的旁白中説‘自宋朝到如今,人們都把不正經的女人叫潘金蓮’即歪曲事實……”
原告潘金蓮的弟弟潘友發(化名)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潘金蓮今年剛好60歲,是增城市一位普通農婦,連初中都沒有畢業,在鄉下生活了幾十年,已經不幸罹患癌症。潘友發説,姐姐希望在有生之年,為潘金蓮和潘氏族人正名。
苦惱:孩子從小被嘲笑
電影上映後,自己常被人議論
潘友發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潘金蓮的兩個孩子現在都已30多歲。從小到大,他們都不敢在外人面前提母親的名字。“孩子們年幼時,村裏的孩子欺負他們,就在上學路上喊某某母親是潘金蓮,引來一路嘲笑。”為此,孩子們曾希望幫母親改名,但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沒有改成。潘金蓮的丈夫老陳也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有時候也會被人戲稱為“武大”,讓他很難過。
潘友發説,自己去年到一個水泥廠參觀,當兩名老闆得知自己姓潘時,突然不約而同地嘲笑説潘家出了個名人叫潘金蓮。“讓我又尷尬又氣憤,本來説好的生意,結果也黃了。”
潘友發説,姐姐前些年從農村搬到了城市。《我不是潘金蓮》上映後,小區裏的老人們都在她面前念叨潘金蓮,她甚至能感到走路經過時別人的議論,好長一段時間嚇得不敢出門,也不與人交流。“半夜睡不著覺,身體越來越差。”
目前,潘金蓮委託弟弟和潘姓律師代理對馮小剛等人的訴訟。
行動:潘氏宗親會支援訴訟,借此發起“為潘金蓮正名”行動
潘氏宗親會潘孝林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廣東潘金蓮的起訴得到了海內外潘氏宗親的廣泛支援。潘氏宗親會借此機會發起“為潘金蓮正名”行動,于去年9月11日在安徽合肥舉行座談會,海內外數十名潘氏宗親參加。“有潘氏族人寫了倡議書 ,試圖正本溯源,還原歷史上真實的潘金蓮和其丈夫武植。”
潘孝林説,正名行動得到了海內外宗親的廣泛支援。“雖然正名行動中途經歷了一些波折,可是參與正名行動的很多宗親為家族付出了很多卻是不爭的事實,越來越多的宗親和社會公眾知道了潘金蓮的歷史真相,正名行動取得了初步成功。”
庭審現場
被告方:《我不是潘金蓮》中的潘金蓮,是指小説中的潘金蓮,而非原告,電影未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
馮小剛未現身,被告方辯稱不構成名譽侵權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潘金蓮訴馮小剛等名譽侵權後,原定2016年12月28日上午開庭,當日來自全國各地的潘氏宗親前往法庭旁聽,卻被告知案件延期審理。原因是被告方當日只有5人參加,分別代表7名不同被告,馮小剛與摩天大樓傳媒有限公司(電影由該公司申請立項)缺席,造成無法開庭。
3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潘金蓮起訴馮小剛等九人案,馮小剛、劉震雲、范冰冰等均未現身法庭,只委託了律師參與庭審。庭審中,原告認為電影《我不是潘金蓮》旁白説“自宋朝到如今,人們都把不正經的女人叫潘金蓮”,在結尾也沒有寫上(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等或由哪改編,構成了對原告的名譽侵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但馮小剛、劉震雲等人的代理人則認為,《我不是潘金蓮》中的潘金蓮,是指小説中的潘金蓮,而不是原告廣東增城的潘金蓮。“歷史人物與現實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但這是兩碼事。”因此,被告方認為電影並未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不同意庭外調解。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4月19日宣判。
(原題為《我就是潘金蓮,狀告馮小剛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