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2016首頁> 輿情關注

青島市規定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發佈時間: 2017-02-22 09:20:36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郭天虎

原標題:青島市規定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此概念;專家認為應當細化規定才能得到落實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佈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據了解,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

學校的懲戒規定應向學生公開

《辦法》于2016年12月30日經青島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市政府令第252號發佈,將於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學會教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昕認為,從文本字面含義而言包括以下內容,其一,學校擁有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學生的批評教育權、懲戒權、處分權;其二,學校對學生的懲戒規定應該公開。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懲戒”這個詞至今未出現在全國或者地方的法規中,此次青島《辦法》中明確了中小學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屬於首次。

當地教師:懲戒內容不夠細化

“現在老師主要是採取批評教育為主,手段也就是寫個檢查。沒有老師會體罰學生,這主要是從老師的自我保護考慮的。”當地一中學的李老師説。

“因為現在學生都知道老師不能體罰學生,所以經常以此‘威脅’老師,不服管教。”對於“懲戒”出現在當地法規中,李老師認為,會在學生的心理上産生影響。但是《辦法》對於“懲戒”沒有明確的規定,不便於執行。

記者昨日諮詢青島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表示,青島市政府法制辦將於3月上旬舉行新聞發佈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回應。他們到時也會參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釋。

■ 專家説法

“應明確懲戒範圍和方式”

“懲戒由於一直沒有法律、法規等層面的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極端,教師不敢做或做過了頭。”李昕説。

她認為,《教師法》中明確規定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因此,在實際教學中,如果沒有一個制度化的規定,懲戒與體罰將處於一種模糊狀態,既不利於教師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也不利於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針對青島市的《辦法》存在一些問題,李昕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懲戒權的範圍、懲戒的方式、懲戒的度。

“不同階段的學生身心特點不同,懲戒的範圍、方式等也應當有所區別;在本《辦法》並未明確細化的情況下,有關懲戒的具體規定是否可以由學校自主規定,可以規定何種懲戒方式,這是否屬於學校自主權的範圍?”李昕説,“這些問題不能得以解決,懲戒的合法化是無法落實的。”(記者 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