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奉節縣委辦公室 奉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奉節縣新聞發佈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縣委各部委,縣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奉節縣新聞發佈工作實施辦法》經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奉節縣委辦公室
奉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20日
奉節縣新聞發佈工作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新聞發佈工作,有效促進依法行政、資訊公開,加強黨委政府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和聯繫,積極主動、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重慶市政務資訊公開暫行辦法》、《2016年重慶市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等有關規定,實行奉節縣新聞發言人制度,制定新聞發佈工作實施辦法。
一、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
(一)新聞發言人構成
新聞發言人分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新聞發言人、各部門新聞發言人。同時各鄉鎮(街道)、部門要明確一名媒介素質好、業務素質高的人員擔任新聞發言人助理。
1.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新聞發言人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一把手擔任。
2.部門新聞發言人由部門一把手擔任,部門其他副職領導必要時也可根據授權對外發佈新聞。
(二)新聞發言人職責
新聞發言人應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本部門的有關工作和政策資訊,應廣泛參加或列席本地區、本部門重要工作會議,確保能夠充分履行職責。
新聞發言人應積極接受記者採訪。新聞發言人助理要緊密關注輿情,協助新聞發言人工作,為記者採訪提供方便和服務。各鄉鎮(街道)、各部門主要領導也應積極面對新聞媒體,開展重大資訊的新聞發佈工作。
新聞發言人及新聞發言人助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並具體承辦本地區、本部門的新聞發佈和公共關係事務;
(二)接待、安排和接受記者採訪,併為記者採訪提供相關服務;
(三)蒐集了解、研究分析新聞媒體及公眾關於本地區、本部門所涉及重大事項的報道評論情況,接受並回應社會輿論監督;
(四)執行上級機關指定的新聞發佈和公共關係事務;
(五)凡是有縣外媒體來奉採訪的,接受採訪的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必須第一時間報告縣委宣傳部,並做好服務工作;
(六)完成本地區、本部門規定的與新聞發佈有關的其他工作。
二、新聞發佈內容
新聞發佈的內容要確保真實準確,要符合黨委政府資訊公開保密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常規資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重慶市政務資訊公開暫行辦法》中要求公開適合新聞發佈的內容;
(二)社會熱點:對新聞媒體及公眾普遍關注的有關社會熱點的事實確認、政府立場、政府所採取的措施及提示公眾應注意的事項等資訊;
(三)突發公共事件:轄區內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資訊,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政府立場、政府所採取的措施及提示公眾應注意的事項等;
(四)重要預警資訊:包括即將發生自然災害、政府將採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
(五)重大活動:以本地區、本部門名義主辦承辦的社會文化、經貿交流、體育競賽、會展論壇等大型活動的相關資訊;
(六)新聞媒體實施輿論監督的事項;
(七)其他需要主動及時向外界宣傳、發佈的情況。
三、新聞發佈形式
(一)新聞發佈會
向新聞媒體介紹政府立場、觀點、態度和有關方針、政策、措施等資訊的問答式會議。
(二)其他形式
需要發佈有關新聞但不需召開新聞發佈會的,可視情況以召開情況通報會、新聞通氣會、組織集體採訪、接受媒體專訪、發佈新聞稿、答覆問詢、網路互動等方式及時發佈。
四、新聞發佈管理
(一)縣委宣傳部是全縣新聞發佈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推進、協調、指導、監督全縣的新聞發佈工作。
(二)新聞發佈的審批
1. 以縣委、縣政府名義發佈的內容,一般事項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進行發佈;涉及全縣的重大事項須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並上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批准後進行發佈。縣委宣傳部統籌並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舉行的新聞發佈,發佈內容由相關牽頭部門具體負責。
2.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舉行的新聞發佈會,須提出書面申請,報縣委宣傳部批准後實施。
(三)突發事件新聞發佈
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納入事件處置總體部署,堅持事件處置與新聞發佈同步安排、同步推進。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和處置事件的主管部門是新聞發佈責任單位。突發事件發生後,責任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宣傳部門報告事件發生情況,並做好新聞發佈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新聞發言人培訓
1.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對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助理進行培訓。
2. 縣委宣傳部每年對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助理進行登記備案。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助理如有變動,須及時報縣委宣傳部備案。
五、其他事項
(一)全縣性重要工作、重點活動設立的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等,可參照執行。
(二)本辦法由縣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