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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違法停車到底該由誰來管

2016-08-24 10:37:56  |  來源: 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違法停車到底該由誰來管

公安交管部門對違停車輛的處罰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授予的,住建部擬將類似的執法權授予城管,會不會和國家法律産生衝突?

住建部于近日起草了《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了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涉及六個方面,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新京報》8月23日)

城管可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的機動車輛予以行政處罰,並非首創。十幾年前,國務院曾明確,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行政處罰權歸公安交管部門,非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行政處罰權歸城管部門。但因涉及利益問題,各城市的實施情況不同,有些城市的公安交管部門交出了非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行政處罰權,有些城市的則沒有交出。近年,合肥、青島、邢臺等地城管嘗試參與違章停車處罰,在民間引發爭議,絕大多數城市的城管則沒有針對機動車的執法權。

此番住建部擬將行政處罰道路違停納入城管執法範圍,同樣遭到質疑。《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屬於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規章、辦法不能賦予某個組織、機構以行政處罰資格,需要法律法規賦予處罰許可權,才可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管部門對違停車輛的處罰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授予的,住建部擬將類似的執法權授予城管,會不會和國家法律産生衝突?

將處罰道路違停擬納入城管執法範圍,有多頭管理的風險。在違法停車被分為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前者交由公安交管部門處罰,後者劃歸城管部門處罰之時,就有法律人士表示,一個完整的行政處罰權不宜分割,不宜因為佔用道路的不同就交由兩個部門分別行使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會産生“多龍治水”而治不了水的情況。

城管現有的執法許可權和手段,已經在社會引發了強烈的不理解情緒,如果再增加城市道路違停處罰權,可能加劇執法部門和被執法群眾的對立情緒,進而造成更多衝突。

另外,如果不同行政執法部門發生許可權交叉,會導致有利益時多頭管理、無利益時無人管理的尷尬。

 

 

作者: 何勇海 責任編輯: 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