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遏制異地傾倒垃圾須提高違法成本
2016-07-28 09:42:14 | 來源: 法制日報
原標題:遏制異地傾倒垃圾須提高違法成本
只有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異地排污才會得到根治
外地垃圾不得進入蘇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簽訂垃圾輸入協議。7月26日,蘇州召開加強過境垃圾監督管理和聯防聯控工作部署會,圍繞近日下發的《市政府關於加強對過境垃圾聯防聯控的意見》提出具體要求。此前,吳中區金庭鎮的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發現大面積偷倒垃圾事件發生後,蘇州第一時間開展應急處置、環境監測、立案偵查等工作,並主動與上海方面溝通對接。截至目前,偷倒垃圾已被全部清運並實現無害化處理,傾倒場地正在進行生態修復,19名犯罪嫌疑人先後被抓獲,其他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捕中(7月27日《新華日報》)。
從一些案例看,異地傾倒垃圾一般遵循著從大城市向周邊附近中小城市、從城市向農村的轉移規律,與一些重污染工廠的轉移路徑有著驚人的相似。從表面上看,這是地方環境容量乃至發展階段的差別,比如在大城市,無論是生活垃圾還是建築垃圾都相對更多,較之次一級城市或農村,會有更多的垃圾輸出壓力。但實質上,這背後是不同地區環保執法能力與意識的差異在起著關鍵性作用。
非法異地排污案件頻頻曝出,與一些不法企業受利益驅動、危廢轉移聯單制度落實不到位、地方保護主義作祟等因素直接關聯。一些企業之所以鑽異地排污的空子,是因為存在雙重僥倖心理。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但受管理許可權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束縛,加上違法者往往選擇偏僻的地區傾倒,晝伏夜出,暗渡陳倉,讓監管部門防不勝防,一些實施異地傾倒垃圾的企業自認為,即便被發現和查處,監管部門也只能查到運輸者、處置者身上,他們還有機會金蟬脫殼、逃之夭夭。另一方面,降低處置成本和獲取非法利益是涉案企業和個人不惜鋌而走險的主要原因,而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到位在客觀上縱容類似違法行為。在利益誘惑面前,並不是所有企業和個人都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正因為違法排污的誘因始終存在,監管和執法才顯得格外重要。
遏制異地排污,需要提高違法成本。但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動、滯後的,監管部門還需要在預防性措施上下功夫以求得突破。一方面,加大對污染源頭的控制是打擊非法異地排污的關鍵。必須加強源頭管理,要督促污染産生地的監管部門切實擔起監管責任。對轄區污染物的數量、流向、處置措施實行全天候監管,要建立清晰的臺賬,對轉移危險廢物實施轉移聯單制度,敦促企業依法依規排污,對違法行為不能聽之任之;另一方面,非法異地傾倒垃圾一再出現,與地方保護主義不無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是流出地監管失察甚至縱容的結果。因此,環保執法可借鑒“異地用警”的做法,採取環境監察異地執法,發現問題就地查出,這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保護主義作祟。
不言而喻,只有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異地排污才會得到根治。除了對異地傾倒行為的實施者提高處罰標準,還可以擴大範圍,讓危險廢物的産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不僅要一同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污染環境的刑事責任。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對環境違法犯罪的認定已經不再要求必須有損害後果,只要排污行為達到一定標準就可以入刑。異地傾倒垃圾跨區域轉移污染的行為,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説都早已觸犯法律。如果監管部門敢於動真格,發現一起就查處一起,及時將違法排污線索移送執法機關,就能對非法異地傾倒垃圾環境犯罪真正形成震懾。
作者: | 責任編輯: 曾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