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跟蹤舉報法官是否“後果嚴重”
2016-07-28 09:52:31 | 來源: 新京報
對於普通大眾而言,吳正戈事件的背後是對“報復性執法”的擔憂和疑慮;而對法律人而言,則是對公民行使監督權的行為邊界的界定問題。
據益陽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號消息,益陽五洲房地産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正戈日前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據披露,吳正戈出於個人目的,聘請長沙某資訊諮詢公司,購買跟蹤、密拍、錄影等器材,對益陽當地多名法官及家屬、律師進行跟蹤和秘密拍攝,非法獲取大量相關人員的個人資訊,造成嚴重後果。
現代社會,個人資訊和個人隱私是公民基本人身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採取越來越嚴格的手段來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不受非法侵犯。《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開啟了刑法保護個人資訊的先河。《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修改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在原來“情節嚴重”的基礎上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不僅最高刑期提高到 根據刑九條文可知,並非只要竊取或者非法獲取了公民個人資訊就構成犯罪,而是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刑九後並無對應的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的標準進行界定,益陽公安局顯然仍在適用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對於竊取或者以購買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數量較大,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益陽市公安局正是適用這一兜底條款認定吳正戈涉嫌犯罪的,儘管公安機關並未具體通報吳正戈的行為究竟造成了怎樣的“嚴重後果”。
據報道,吳正戈將“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都用於了對當地法院系統法官的舉報。吳正戈舉報的多人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組織調查。對於普通大眾而言,吳正戈這種身份急劇轉化的背後,是對“報復性執法”、“秋後算賬”的擔憂和疑慮。而對法律人而言,則是對公民行使監督權的行為邊界的界定問題。
就吳正戈案而言,有幾個要點需要當地司法機關仔細衡量:
其一,腐敗大多暗地進行,舉報腐敗勢必要在某種程度上侵犯公民隱私;其二,吳正戈對法院官員進行跟蹤、拍攝是為了獲取官員腐敗線索,未將資訊在網路上公開散佈,而是作為證據交給了紀檢部門;其三,官員的個人隱私保護應當與普通人有所區別,與其履職廉潔性有關的個人資訊應當接受公民監督;其四,公民即便是出於監督公權的目的,也應當有不可逾越的紅線。
不論被吳正戈舉報的人有多少被查處、有多少被起訴、被判刑,或許難説是法律意義上的“後果嚴重”。在後續的程式中,當地司法機關應當用事實讓大家信服追究吳正戈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刑事責任是在善意界定公民的監督權邊界,而非出於其他目的。(鄧學平)
作者: 鄧學平 | 責任編輯: 曾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