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有關負責人解讀城市民族工作條例
2016-07-27 09:10:41 | 來源: 新華社
城中有你 更加多彩——國家民委有關負責人解讀《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
新華社記者 崔清新
當前,我國一半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三分之一的少數民族常住在城市。隨著各民族群眾跨城鄉跨區域跨行業流動加快,依法加強和改進城市民族工作、讓城市生活因為少數民族的參與而更多彩成為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迫切的問題。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就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標誌著這部已經頒佈施行23年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進入了實質性修訂階段。國家民委有關負責人對這次修訂作了解讀。
修改“迫在眉睫”
城市民族工作在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中的分量越來越重。隨著城市民族關係日趨多元和更加複雜,1993年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變化,不能有效解決現實出現的諸多問題,迫切需要修訂:
——隨著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我國各民族的互動交往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歷史時期,大量生活在傳統聚居區的少數民族開始向城市流動,尋找新的生活和就業機會,許多城市中少數民族常住和流動人口數量已經遠超世居少數民族戶籍人口,全國大部分省會城市55個少數民族成份齊全,人口數量不斷增加。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特別是體現對城市少數民族特點尊重、幫扶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實際上已經失去執行的環境和條件,需要作出新的規定。
——由於存在著語言、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參與和融入城市生産生活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困難,少數民族期待政府及公共服務機構對其基於傳統文化、宗教、語言、風俗習慣上的特點需要。同時,隨著城市少數民族成份增多和人口增加,在城市中發生的違反民族政策,傷害民族感情,侵犯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現象不斷增多,在就業、入學、住宿等方面個別地方對特定少數民族群體的歧視性做法時有發生。一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員逐漸成為城市中被邊緣化的弱勢群體,存在居住環境惡劣、失業率高、貧困程度深等問題。如何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成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務。
——城市中,各族群眾交往交流交融趨勢增強,各民族居民由於相互不了解、不適應,存在誤解甚至歧視,涉及民族因素、影響民族團結的摩擦和矛盾糾紛隨之增多,有時甚至釀成惡性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産生惡劣影響。據統計,近年來涉及民族因素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80%以上發生在城市。這對依法協調民族關係,切實維護民族團結,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提出新的要求。
——我國涉民族事務法治規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民族事務依法治理提出了迫切要求。
修改“一直在路上”
從2006年起,國家民委正式啟動條例的修改工作,2011年3月正式報送國務院審議。2009年至2016年連續八年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2015年、2016年兩次列為“力爭年內完成項目”。
黨中央、國務院對做好新形勢下的城市民族工作高度重視。
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指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了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的活躍期,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越來越重要。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能採取“關門主義”的態度,也不能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關鍵是要抓住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兩頭對接。要把著力點放在社區,推動建立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和杜絕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群眾、傷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引導流入城市的少數民族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規定,讓城市更好接納少數民族群眾,讓少數民族群眾更好融入城市。
2016年1月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要求,要全面貫徹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務,以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為核心,以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為重點,以推動建立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為抓手,推進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精細化,切實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城市民族工作,加強和改進領導,健全體制機制和工作格局,為推動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此次修改的“五大重點”
此次條例修訂主要吸收了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同時修改現行條例中一些過時和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容: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工作原則方面,增加了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規定“城市民族工作堅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加強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城市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二是明確了城市民族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規定國務院民族工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進一步明確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區域內城市民族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機制,加強對民族工作的協調、監督,確保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
三是進一步明確反對民族歧視,維護民族平等原則。避免城市中少數民族在某些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涉及民族歧視的言行和做法。
四是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新增了公平公正對待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內容,應當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數民族平等進入市場、融入城市,建立跨地區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制。
五是增加社區民族工作的內容。新增了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社區民族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少數民族流動人員參與社區生活,促進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根據實際需要,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基層服務管理工作站等內容。
此外,依法加強對清真食品的管理和保障有效供應,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為此,增加了加強清真食品管理機制和支援網點建設的內容;對做好少數民族聚居街區歷史文化的傳承發揚、鼓勵各族學生同校混班、發展少數民族醫藥事業、開展民族特色文化體育活動等作出了規定。
作者: 崔清新 | 責任編輯: 吳愛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