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酒店急救不力被判賠償的警示意義
2016-07-12 16:57:30 | 來源: 燕趙晚報
2014年,張先生從外地來北京出差,住在酒店後突發腦出血死亡。張先生的家屬認為,在張先生發病後,酒店在等待救護車的1個多小時的時間裏,未及時採取救助措施,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延誤了治療的最佳時機,故將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0余萬元。11日上午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酒店賠償20萬元。(7月11日《法制晚報》)
這家酒店對於這個判決結果,一定會感到較為委屈。酒店方認為員工對張先生採取了適當的救助措施,但張先生的病症不是普通人可以識別的,因而不應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至於等待救護車的時間過長,這個賬更不應該算在酒店的頭上。且通常情況下,在酒店、商場、車站、書店等公共場所,病人若突發嚴重疾病死亡,只要員工出手施救了,即使因急救水準不高而沒有救回病人,往往也不會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張先生作為酒店的客人,其獨自在酒店內發病,酒店員工就成了他身邊唯一的人,施救與呼救責任非員工莫屬,這個責任推不脫。但員工發現張先生發病後卻不知如何處置,到最後仍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僅于40余分鐘後才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儘管在呼叫救護車前後,員工對張先生進行了一定的急救措施,但措施極不合理,因此承擔相應責任一點也不冤。
這起案例對公共場所管理者具有警示意義。在態度上,當前公共場所管理者對現場急救的重視不夠是普遍現象,不少人認為突發疾病是病人個人的事,急救是醫務人員的事,忽視自己所應擔負的現場急救責任。這起案例告訴我們,公共場所決不應置身於急救之外,一旦發現有人突發疾病,就應迅速組織急救,否則,就可能因急救不力而吃上官司。
在技術上,急救能力不足、設備缺乏或閒置等現象也司空見慣,當救治不力、不良結果沒能避免時,往往以員工非專業人員、急救知識和設備缺乏等原因來推脫責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公共場所除了要積極參與急救外,還要確保一定的急救品質,急救不能只靠熱情,還要有設備和技術,要産生實質性的效果,否則,也同樣可能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但客觀而言,由於在相同情勢下,公共場所被判賠償的案例十分稀少,就難以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出於普及急救知識和提升社會急救能力的需要,這樣的判賠案例應該更多些,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進一步明確第一現場的急救責任,倒逼公共場所管理者提高急救意識,主動加大人員和設備的投入,用更加迅速而專業的現場急救,維護民眾在公共場所的健康與生命安全。
作者: 羅志華 | 責任編輯: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