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首頁> 媒體動態

[光明日報]誰該為監控攝像頭“恰巧壞掉”負責

2016-05-31 10:38:26  |  來源: 光明日報

原標題:誰該為監控攝像頭“恰巧壞掉”負責

據媒體報道,近日一名男子在廣州某游泳俱樂部游泳時突發意外猝死,家屬要求調取監控錄影了解事件真相,泳池管理人員卻稱,室外4個監控攝像頭全部壞了,無法提供任何現場監控,這引起了家屬的質疑。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

監控錄影是進行安全防範的重要技術手段,也是糾紛發生後還原現場、證明事實真相的重要證據形式。近些年來,監控錄影被廣泛應用於社會管理的諸多領域,雖然不乏監控與隱私權關係等的爭論,但在監控系統設置的合理性、管理的安全性和利用的有效性原則下,公眾對監控的正面作用和積極意義還是認可的。但在上述新聞事件中,4個監控攝像頭“全部壞掉”的“巧合”,暴露出公共場所監控設備的監管依舊存在盲區。

監控設備具有客觀中立性、不間斷性、完整真實性等特點,在探究事實、認定責任等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但詭異的是,每每遇到存疑事件,公民需要了解客觀事實真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監控“故障”常常如期而至。監控設備選擇性地“罷工”使其喪失了應有的證明作用,監控設備選擇性地被使用更是對公民權利的漠視和公共權力的濫用。可以説,監控設備失控失去的不僅是公眾對監控本身的信任,更是對公權力的信賴。

在刑事司法領域,隨著我國偵查訊問制度的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場所規範化建設,“監控式訊問制度”已初步形成,對監控的監管也已初見成效。但在行政執法和公共服務領域,對監控的監管制度還存在很多空白,需要通過強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和經營主體安全責任予以解決。例如,《全民健身條例》已經對企業、個體工商戶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作了相關要求,《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國家標準GB19079-2013)在“安全保障”條款中也提出了“可選擇在游泳區域安裝公共安全監控攝像系統”。這些立法和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均指向對參與游泳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公民提供人身安全保護。雖然國家對游泳場館是否安裝監控設備並無強制性要求,但游泳場館如果安裝了監控系統,經營者就應遵循其管理、維護和使用規則,強化風險意識和安全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減少社會負面影響。

監控安全的攝像頭不是裝好就萬事大吉了,還得有人管,而且還要管好。在有爭議的法律糾紛面前,當監控攝像頭“恰巧壞掉”,更應該通過其他方式來彌補證據的缺失。而如何完善法律,明確監控設備的應用和管理,也為法律學者的進一步研究和討論提出了新的命題。

 

 

作者: 田思源 責任編輯: 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