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決不允許警察權力濫用
2016-05-27 11:25:02 | 來源: 法制日報
原標題:決不允許警察權力濫用
公安執法規範化,就是要把整個執法行為納入到法律化、制度化、程式化軌道,使執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近日,在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被提上議事日程,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
公安執法規範化就是公安執法所確定及應遵從的標準。規範是丈量行為的尺規。公安執法規範化,就是要把整個執法行為納入到法律化、制度化、程式化軌道,使執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是要用制度規範來制約權力,約束和規範執法行為,培養執法者良好的行為習慣。
回顧過去,自2008年以來,公安部黨委就將執法規範化建設列入“三項建設”之中,要求全國公安機關將“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真正付諸實踐,隨後又推出系列措施不斷強化執法規範化建設,並取得積極成果。此次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上強調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體現了中央領導對此的高度重視和人民群眾的極大關注。
是什麼原因使得公安執法規範化問題獲得如此多的關注?這主要是基於公安機關的執法相對於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所具有的特點及公安執法的現實狀況。一般認為,公安執法是公安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對社會實施管理,依法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就其特點而言,公安執法具有法律所賦予的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所不具有的強制力,包括在一定情況下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利。當這種強制力直接作用於相對人,即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産生重要影響。現實中,公安執法“點多、線長、面廣”,日常執法與社會民眾的關係非常密切,最經常、最廣泛地涉及相對人的利益,這也就潛藏著對相對人合法權益構成侵害的危險性。事實上,由於公安機關執法中的個別不規範情況,也的確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害。究其原因,包括執法理念上的滯後、依法履職能力的欠缺、工作責任心不強、執法管理存在漏洞、執法制度不健全等等。
如何使執法規範化建設落到實處並不斷深化?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精神,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下大功夫培養廣大公安民警的法律素養,更新公安執法理念。公安執法理念是公安民警關於執法的思想、觀念或信念。它的確立對於公安執法行為具有明確的導引作用。它是一種高層次的執法意識,融合了關於公安性質、職責、權力、功能、政策、策略等一系列問題的思想認識、心理態度和價值取向。尊重保障人權,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是公安執法的價值取向。執法為民則是對公安執法理念的高度概括。在這一理念的指引下,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在執法時應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格,遵守法律明文規定,不對相對人實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在法律範圍內公安執法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與實現的目的之間應具有妥當性、均衡性,同時堅持以最小損害方式進行。
二是要認真梳理公安執法的法律法規依據,對照公安機關職責,將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職責細化分解到每個執法單位、每個執法崗位、每個執法環節,使每一位公安民警在執法中都有著明確的指引。同時,實行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三是就執法主體的規範而言,要完善公安機關管理體制,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
四是改革公安執法權力運作機制。例如改革受案立案制度,完善適應證據裁判規則要求的證據收集工作機制等。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合理設置法治環境下的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權力清單。
五是要堅持執法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對執法依據、執法過程(程式)、執法進度、執法結果等,能公開的要最大限度地公開,從而有利於社會公眾的監督。
六是加大執法培訓力度,將公安民警的入警培訓、執法專業訓練、晉陞培訓及知識更新與發展培訓進一步規範化、體系化,使培訓全面對接實戰、全面融入實戰,讓公安民警理解掌握制定制度規範的初衷和具體要求,知道怎麼做,為什麼這麼做,提高制度執行的自覺性。解決培訓與實戰脫節的問題,確保公安民警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作者: 邢 捷 | 責任編輯: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