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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文創産品開發必須規範

2016-05-18 16:00:09  |  來源: 法制日報

原標題:文創産品開發必須規範

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好處多多,勢在必行,但前提是必須保證新創新研發文化創意産品的社會效益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文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文物局等部門《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推動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工作作出部署(5月17日《法制日報》)。

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這些文化文物單位屬於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理應在服務公眾文化生活的現實需求中發揮積極作用。可是,由於體制機制、財政投入、人員配備等諸多原因,不少地方的這些文化文物單位並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比如,旨在啟發民智的博物館儘管各地都有,但是除了故宮博物院這類大型的歷史文化博物館外,其餘的幾乎都是門可羅雀,有的甚至幾個月都無人問津,這無疑是這些文化文物單位的悲哀。

用供給側改革的思維考量,一些文化場館之所以不受人待見,原因就是其提供的文化産品、文化服務已經不適應人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了。比如,在電子閱讀已成氣候的當下,傳統的圖書館再僅靠紙質的圖書來滿足人們的閱讀需求顯然不行,必須要有適合人們當今閱讀需求的閱讀替代品出現。由此可見,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正符合文化産業供給側改革的題中之義,同時也是對“文化+”的深入破題。

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好處多多,勢在必行,但前提是必須保證創新研發文化創意産品的社會效益。畢竟,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這些文化文物單位屬於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範疇,具有很強的社會屬性,而基於它們衍生的各類文化創意産品也要兼顧社會屬性,所以要據此開發文化創意産品,絕對不能忽略其社會效益。如果在開發文化創意産品上跑偏的話,公眾自然也不會答應。

其實,基於這些文化文物單位開發文化創意産品也有著不小的風險。比如,開發博物館中的一些文化創意産品時,就有可能對一些文物造成人為破壞,畢竟散光燈之下,臨摹過程當中,一些文物、文化藏品的完整性能不能得到保障,我們不得而知。而無序的開發和創意,也伴隨著品質方面的風險,可能會讓一些文化創意産品以次充好、以假亂真,誤導誘騙顧客等等,這些都不得不防。

以上種種因素註定了,推進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兼顧好其社會效益,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要規範。只有制定創意研發規則,明確品質標準,健全監督監管體系,並強化監督監管,創意研發的相關文創産品才能更加符合社會效益的相關要求,才能讓廣大公眾放心又滿意。

 

 

作者: 桑勝高 責任編輯: 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