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客觀看待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2016-05-17 09:46:24 | 來源: 法制日報
原標題:客觀看待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2000年,江蘇句容年近60歲農民江志根的12歲獨子江偉華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個心願:要為兒子拿到“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併為此起訴句容市人民政府。據悉,2011年當地相關部門認定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並給予了慰問金、撫恤金,但拒絕頒發榮譽證書,認為“江偉華當時屬於未成年人,參照全省乃至全國對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獎勵的實踐,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因此不另發榮譽證書(5月15日《揚子晚報》)。
在保護未成年人語境下,強調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當然是合理必要的。因為作為身心均不成熟、不具備相關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原本就是社會優先特殊保護的對象。簡單盲目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勢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會無形中將他們的人身安全置於極大的危險之中。
然而,不提倡是否就一定意味著,面對已經發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也應拒發證書呢?對此,恐怕有進一步商榷的必要。在筆者看來,事前的不提倡與事後的不發證書,實際上是不應簡單混為一談的兩碼事——前者屬於“是否應該如此”範疇的價值判斷,而後者屬於“是否承認”範疇的事實判斷。究竟如何認定見義勇為事實,《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已有明確説法:“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挺身而出。”這也就是説,只要同時滿足“法定職責義務之外”和“保護非自身利益”兩個基本條件,就足以構成見義勇為。至於行為人是否成年,實際上並非構成見義勇為的必要條件。而這恐怕也是此前句容相關部門認定江偉華救人溺亡屬於見義勇為的根本原因。
誠然,在現實生活中,為某種行為頒發榮譽證書確實是表明一種提倡鼓勵的態度,但同時,也應意識到,兩者並不完全就是一碼事,因為除了社會層面的提倡鼓勵功能,頒發榮譽證書實際上也具有對見義勇為者自身價值和人格尊嚴給予尊重和肯定的作用。因此,句容相關部門一面已認定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另一面又不肯出具書面證明、吝于一紙榮譽證書,不僅在邏輯上顯得有些矛盾,而且也沒有充分尊重和肯定見義勇為者的人格價值尊嚴,進而更好地告慰逝者並撫慰其家屬。
作者: 張貴峰 | 責任編輯: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