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計程車拒載處“鎖刑”值得商榷
2016-05-17 09:43:00 | 來源: 燕趙晚報
原標題:計程車拒載處“鎖刑”值得商榷
14日下午,在廈門北站,一輛計程車因拒載被罰。計程車拒載,罰款就算完?不,這輛計程車還要車輪上鎖,示眾七天不得營運。近日,廈門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加大查處力度,被處以“鎖”刑的計程車每天都警示著過往的從業者。(5月16日《廈門日報》)
計程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一環,對方便市民出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城市計程車數量並不多,特別是在早晚高峰時段,“打車難”問題很明顯。如果市民還遭到計程車拒載,不僅影響一整天的心情,而且會給出行帶來極大不便,進而影響辦理其他事,市民對於計程車拒載行為普遍比較氣憤。另一方面,按照城市計程車管理規定,計程車拒載,不僅屬於不文明載客行為,而且屬於違規行為,理所應當要給予處罰。也只有對拒載的計程車給予嚴懲,切實提高計程車拒載成本,才能遏制計程車拒載行為,確保市民更便捷的乘坐計程車出行。
交通監管執法部門,對於拒載的計程車,除了對計程車駕駛員予以罰款之外,還扣留計程車處以“鎖刑”,進行示眾,禁止計程車在七天之內進行營運。毫無疑問,這直接給拒載的計程車駕駛員造成更多的經濟損失,提高了計程車拒載的違規成本。而且,最重要的是,“鎖刑”示眾直接讓其他計程車駕駛員直面拒載行為的後果和懲處力度,這能對計程車駕駛員起到威懾作用,警示廣大計程車駕駛員在選擇拒載時要三思而後行,切不可為了一時之利選擇拒載,以身試法。這既是交通執法部門對拒載計程車處以“鎖刑”的初衷,也是廣大市民的期盼,大快人心。
然而,在法治社會,執法部門對於任何違法公民、違規車輛的處罰都要以法律授權為前提,只有法律許可的懲罰措施才能採取,法律沒有許可和授權的懲處措施不能使用。計程車拒載當然要處罰,但是處罰手段應當限于法律許可的措施,比如對當事的計程車駕駛員進行罰款,並暫扣崗位服務資格證件,讓涉事駕駛員無法營運。而對計程車採取“鎖刑”,並無相關規定。畢竟拒載的是計程車駕駛員,而不是計程車。
另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計程車一般不屬於計程車駕駛員所有,而是計程車駕駛員從計程車公司或車主那裏租賃的。而且,計程車一般分為白天班、夜間班,分別由不同的計程車駕駛員營運。交通執法部門對拒載的計程車處以“鎖刑”,實質上暫停了涉事計程車的另外一位換班駕駛員的營運資格,這對沒有拒載行為的計程車駕駛員來説顯然不公平,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換言之,從法律角度來説,交通執法部門對拒載的計程車處以“鎖刑”,值得商榷。
總之,計程車拒載要嚴懲,但應是嚴懲拒載的駕駛員,而不是處罰沒有過錯的計程車。
作者: 張立美 | 責任編輯: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