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自由執業導遊” 促旅遊業提質增效
2016-05-11 10:53:32 | 來源: 廣州日報
原標題:“自由執業導遊” 促旅遊業提質增效
目前國家旅遊局已面向9個省市旅遊委(局)下發《國家旅遊局關於開展導遊自由執業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從5月起在這9個省市旅遊委(局)正式啟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導遊自由執業試點工作。未來導遊可通過網路平臺、線下相關機構向預約其服務的消費者提供單項講解或嚮導服務,並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導遊服務費。(5月10日《京華時報》)
遊客“網購”導遊是多贏之舉
出門旅遊,碰上不給力的導遊甚至“黑心導遊”,無疑是件糟心事。跟團遊的吃住玩,大多都是由導遊負責,如果導遊素質不佳或者水準不夠,很可能讓旅遊品質大打折扣。近年來,有關於黑心導遊的新聞不少,相關部門也三令五申加強監管力度,但導遊市場魚龍混雜,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市場缺乏透明度以及消費者缺少選擇權。大部分導遊都是旅行社或者景點指定,遊客要想玩得開心,只能看旅行社等平臺的資質、口碑,至於具體到導遊個人,則完全是碰運氣。
正因為此,推動導遊自由執業、允許消費者“網購”導遊,把選擇權還給消費者就意在從根本上解決導遊市場透明度不足的問題。讓市場來給導遊的水準高低排一排座次,乃至實現優勝劣汰,比單純的行政力量介入效率更高。
可以想見,今後出門要選擇導遊,消費者可先在網路平臺上“貨比三家”,旅遊結束後還可打分公開“好評”“差評”,一方面讓導遊更加注重自身服務品質,另一方面也讓“黑心導遊”無處藏身。無論對提升遊客的旅遊品質,還是對凈化旅遊市場、提高導遊服務水準,都大有好處。(章門仁)
要防“自由執業導遊”變“微旅行社”
《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導遊不經過網路預約平臺或線下自由執業業務機構,自行開展自由執業業務的,按照《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處罰;即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如此一來,導遊自由執業並不算真正的自由,必須有合法的組織機構作為依託,擺脫旅行社或導遊公司控制的導遊,會不會繼續成為相關平臺與機構的賺錢工具?不少人因此擔心,自由執業的導遊仍可能變成一家家“微旅行社”,只不過搬到了網際網路上,仍可能走購物返傭的模式賺錢,旅遊監管可能更難。
對於導遊自由執業,我們目前不能盲目樂觀。它只不過給線上旅遊平臺、線下自由執業機構創造了出售“導遊服務”的機會,也給老導遊謀求自由身創造了一個機會。正因相關法律沒有為導遊自由執業作相應修改,仍在執行“導遊委派制”,有遊客可能擔心:導遊自由執業後,導遊服務品質出現問題時難以有效維權,並不會認可“個體戶”導遊。如何讓導遊自由執業真正有市場,真正受歡迎,讓導遊群體更有尊嚴榮譽,讓旅遊者更幸福,仍有大量功課要做。
作者: 何勇海 | 責任編輯: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