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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3小時內上報應成常態機制

2016-05-04 10:36:06  |  來源: 法制日報

原標題:3小時內上報應成常態機制

對重大事故資訊上報的要求,再怎麼強調都不為過。重大事故3小時內上報,給出了明確時間表,有利於為搶險贏得最佳的救援時機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佈工作辦法》,對省、市(州)、縣(市、區)幾級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等的新聞發佈工作予以明確。辦法規定,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首次資訊發佈,發佈時間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後3小時,並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5月3日《人民日報》)。

重大事故3小時內上報資訊,不僅體現了政府部門對突發公共事故的善治智慧,而且也折射出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認真及時報送突發事故資訊,可以使相關部門第一時間對事故進行有效應對和處置,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有時候,能早一秒種、早一分鐘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處置,就能多救出一條生命。從這個角度來看,“3小時內上報”應成一種常態機制,讓這種安全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牢牢地體現在每一起重大事故上。

去年11月20日,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雞西礦業公司杏花煤礦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22人遇難。事故發生後,沒有依法及時報告,遲報近9個小時。不久前,湖北陽新縣安監局在接到較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後,滯留77小時才報告,嚴重影響了上級安監部門對事故的及時處置,該縣安監局局長被全省通報批評。回顧每一起遲報事故,都反映出單位及相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生命安全。一旦因此貽誤了最佳搶險救援時間,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視。

其實,國務院2007年就發佈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對事故現場責任人向本單位負責人、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時間限度,作出了嚴格規定。遺憾的是,遲報現象仍不時發生。

如今是資訊時代,任何一起事故發生後都不可能做到瞞天過海。對事故遲報或瞞報不要有僥倖心理,總以為只要不對外人説,別人就不知道。須知,這方面的制度籠子越扎越緊,管控之手越來越給力,監督的渠道也越來越暢通,遲報或瞞報終究是紙包不住火。

對重大事故資訊上報的要求,再怎麼強調都不為過。重大事故3小時內上報,給出了明確時間表,有利於為搶險贏得最佳的救援時機,有序開展事故調查,倒逼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有所作為。

期待3小時內上報,不僅僅止于重大事故,每一起事關公共安全的事故,都應做到常態化上報。只有將事故資訊及時上報,才能為搶險贏得寶貴時間,並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援。從另一方面説,“3小時內上報”也是政府公信力的一種表現。因此,資訊發佈注重時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善於運用多種新型傳播手段,與公眾形成有效互動,這是政府實現善治繞不開的一堂必修課。

 

 

作者: 黃春景 責任編輯: 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