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法庭規則,從專注秩序到程式正義
2016-04-19 15:37:36 | 來源: 法制日報
原標題:法庭規則,從專注秩序到程式正義
紙面上的法庭規則還需要訴訟參與各方認真領悟,從而將程式正義價值一項項落實到具體的訴訟行為中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與舊版規則相比,新規則有六大方面的變化,其中包括更加注重權利保障、更加注重庭審規則公平、更加注重庭審活動公開等,“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等內容更是獲得輿論和媒體好評。
無規矩不成方圓。缺乏基本的法庭規則,司法審判的活動可能很難順利進行。為了保障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1979年12月制定並於1993年修訂的法庭規則,在內容上更多關注法庭秩序。
保障庭審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這是制定法庭規則的基本目的。但用法治的視野觀察,法庭規則是司法程式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自然要服務於國家司法正義。只有建立在完整的程式正義價值共識基礎上,各方才能在庭審中彼此尊重、依法活動,避免出現諸如律師鬧庭或是法官驅逐律師等衝突。這意味著法庭規則不能光是法院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立規矩”,而應當是為整個法庭活動“立規矩”。由此,法庭規則的價值就不能局限于秩序這一項,而應當從司法程式的角度追求程式正義的完整價值。正是在這一點上,新的法庭規則體現出明顯的價值延展,尤其是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恪守無罪推定、體現控辯平等等程式價值。
例如,與舊的法庭規則相比,新規則第一條就出現了明顯變化,規定規則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審活動正常進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新增加的內容極大拓展了法庭規則的功能目的,既從法院角度豐富了法庭秩序與安全價值,又從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角度強調了權利價值,還從國家角度突出了促進司法公正和彰顯司法權威的價值。同時,舊規則中第二條司法警察維護法庭秩序的內容,經修改後移至第二十一條。這種順序的改變,也意味著法庭規則設計價值比重的變化,用壓制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的方式維護法庭秩序的傳統觀念可能不合時宜了。
不僅如此,新法庭規則在具體內容的設計上,除了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規定必要的義務外,還大幅增加了對於權利的保障性規定,並且明顯增加了法院方面的義務性規定。前者如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這些細節規定,充分彰顯出庭審對於刑事被告人權利的尊重,也與國家現代刑事司法文明的精神一脈相承;後者如規定法庭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設置區域和席位,設置專門的媒體記者席,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設置殘疾人無障礙設施,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影或錄音等。特別強調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體現出刑事訴訟中的控辯平等原則。這些義務性規定,以法庭作為的方式提升了司法程式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傳遞出現代司法的溫度與文明。
不難看出,無論是制定目的、條款順序還是具體內容,新法庭規則都體現出價值上的轉變。經由這些條款,法庭規則在不捨棄對秩序與安全的追求同時,更加融入了尊重權利、促進公正、彰顯權威等現代司法程式價值。當然,紙面上的法庭規則還需要訴訟參與各方認真領悟,從而將程式正義價值一項項落實到具體的訴訟行為中。主審法官充分尊重和保障其他參與人和旁聽人員的權利,對待公訴人和辯護人嚴格恪守規則平等;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充分尊重司法權威,遵守法庭紀律。各方于法庭規則中尋求到最大的程式正義和價值共識,以真正實現庭審的平和、理性,推動司法正義的實現。
作者: 傅達林 | 責任編輯: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