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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地礦局原局長李曉明因行賄及受賄被判刑

2016-02-15 09:05:56  |  來源: 新華社

原標題:雲南地礦局原局長李曉明因單位行賄及受賄一審被判刑五年零六個月

5日,雲南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地質礦産勘查開發局原局長李曉明單位行賄、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李曉明犯單位行賄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李曉明案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紅河州中院2015年12月1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在李曉明擔任被告單位紫金鎢業公司董事長期間,其所在公司參與文山麻栗坡南溫河鄉南秧田鎢礦整合中成為整合鎢礦資源的主要合作企業,為了在後續南秧田鎢礦的採礦權轉讓、採礦權主體變更等事項上得到時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林耘埜的支援,在2007年中秋節至2008年9月期間,由李曉明等人代表紫金鎢業公司先後三次在文山州某飯店、林耘埜的辦公室等地送給林耘埜現金共計50萬元和價值17150元的一根金條。此外,法院還審理查明李曉明受賄100萬元的事實。

經查,李曉明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帶到檢察機關詢問時,李曉明除了交代單位行賄的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的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處予罰金;李曉明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曉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曉明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李曉明在偵查機關尚未掌握其受賄的事實之前,主動交代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後,李曉明表示將在法定期限內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新華社昆明2月5日電 鐘旭、岳萬青)

作者: 責任編輯: 高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