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下發《規定》進一步規範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
2016-01-07 11:29:24 | 來源: 人民網-法治頻道
人民網北京1月7日電(記者楊孟辰)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下級檢察院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式、司法政策等方面確屬重大疑難複雜的問題,經本級檢察院研究難以決定的,應當向上級檢察院請示。上級檢察院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下級檢察院。
《規定》要求,案件請示應當遵循逐級請示原則。對重大緊急的突發案件,下級檢察院必須越級請示的,應當説明理由,接受請示的上級檢察院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其逐級請示。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請示的案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可以逐級向更高層級檢察院請示。
《規定》強調,下級檢察院請示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門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報送上級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其中,請示文書要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需要請示的具體問題,下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情況、爭議焦點及傾向性意見,下級檢察院檢察長的意見。下級檢察院有案卷材料的,應當一併附送。
《規定》指出,上級檢察院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下級檢察院。對在訴訟程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之前答覆下級檢察院。對不在訴訟程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答覆下級檢察院;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經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規定》強調,故意違反辦理程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作出的答覆意見違反法律、司法解釋或者檢察工作規定的,上級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附: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
作者: 楊孟辰 | 責任編輯: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