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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寶馬肇事時速達195公里 不構成加重量刑情節

2015-06-30 09:51:28  |  來源: 新京報

新京報訊 (記者程嬡嬡)昨日,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公佈了“6·20”寶馬肇事案的車速,經鑒定,肇事的寶馬車速高達195.2公里/小時。

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與友誼河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寶馬轎車超速闖紅燈,撞上一輛正常左轉彎的馬自達轎車,馬自達車中乘客與司機飛出跌落地面,當場死亡。

昨日,南京警方發佈通報説,警方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寶馬車司機王季進,駕駛牌號為“陜AH8N88”寶馬轎車存在違反限速規定超速行駛行為,經鑒定,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行駛速度高達195.2公里/小時。且其事發後棄車逃逸。

據警方通報,寶馬車輛不僅存在超速行為,還存在闖紅燈行為。通報説,在直行、左轉信號均為紅燈的狀態下,肇事嫌疑人駕車從左轉彎車道直行通過路口,引發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車受損。

警方認定,王季進超速、闖紅燈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目前,警方已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進。

事發當日,車禍瞬間的視頻和現場照片曾引起廣泛關注,網上傳出“司機精神異常”、“寶馬車內搜出冰毒”、“肇事者無證駕駛”等各種猜測。

據此前報道,事發當時,王季進駕車從一家裝飾城返回江寧,途中肇事。警方通報稱王季進並無酒駕與毒駕,且其駕駛證仍在有效期內。警方還否認了肇事者另有他人的可能性。

■ 律師説法

嚴重超速不構成定罪量刑加重情節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在現行法律規定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這種情況屬於交通肇事罪的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驍表稱,寶馬車駕駛人嚴重超速195.2km/h的行為,在刑事處罰上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加重情節。在司法實踐中,嚴重超速行為不是法定事由,但可能成為從重處罰的參考情節。

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危險駕駛罪中特別針對特定主體的超速行為作出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由此可見,中國立法正在傾向於將超速駕駛行為入刑,這一立法趨勢,在今後司法實踐的定罪量刑中將得到體現。

作者: 程嬡嬡 責任編輯: 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