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推廣過程存誤導性宣傳 上海匯正財經兩宗違規被責令改正

發佈時間:2020-01-15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商聞 責任編輯:常玉

上海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上海匯正財經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匯正財經”)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經查,上海匯正財經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有效核實部分客戶的身份資訊和相關情況;二是部分員工在業務推廣過程中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誤導性宣傳。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一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上海匯正財經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産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規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行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上海匯正財經顧問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上海匯正財經顧問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有效核實部分客戶的身份資訊和相關情況;二是部分員工在業務推廣過程中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誤導性宣傳。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一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檢查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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