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將管轄這些案件

發佈時間:2018-08-08 來源:中國網 作者: 金慧慧 責任編輯:梁長玉

8月10日起,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證券、期貨交易、信託糾紛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網際網路股權眾籌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等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五項案件

今日,最高法出臺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規定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典當等11類糾紛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最高法立案庭負責人指出,這11類糾紛,爭議一方的主體一般都是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相關交易的機構,持有特定金融牌照。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則不納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

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網際網路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同樣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最高法立案庭負責人解釋稱,網路借貸糾紛,俗稱“P2P”糾紛,當事人雙方中一方是網路借貸平臺的,屬於金融民商事案件;如當事人雙方都是公民的,目前不列入金融民商事案件範圍,屬於普通民事案件。

區別於網際網路股權眾籌,網際網路眾籌還涉及到慈善捐款、買賣産品等類型,因此類眾籌不涉及到投資營利這一金融屬性,不屬於金融民商事案件。

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的還包括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産糾紛、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和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因此,涉及到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也參照該規定執行。

最高法立案庭負責人表示,上述五項案件的前提是應當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對於上海市轄區外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涉金融二審行政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明確規定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申請涉金融行政案件。

目前,上海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為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中國保監會上海監管局和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除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在黃浦區外,上述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均位於浦東新區。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以這些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提起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法院一般是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和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當事人不服上述兩院涉金融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由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後,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審理涉金融二審行政案件,此類二審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最高法立案庭負責人指出,對於上海市轄區內出現的新型、疑難、複雜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特定情形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作為審級上的中級法院,可以對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進行管轄。

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最高法認為,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所涉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有必要性,因此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實踐中,對於被告或者第三人是否屬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以中國人民銀行等主管部門認定為準。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各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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