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文章
|
|
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影響因素——結論與思考 通過對全國未成年犯調查數據的初步分析,使我們進一步認識了家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有一些新的發現:未成年犯的家庭背景是親子分離問題凸顯,家庭生活更為困難;家庭關係方面,父親與母親關係最差,四成以上未成年犯恨父母;家庭成員素質方面,父母文化程度和道德素養偏低;家庭教育方面,父母教育觀念陳舊、教育行為偏頗。在此基礎上,也引發了我們對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問題的思考。 (一)未成年犯家庭問題的癥結是對未成年人權利的漠視
無論是父母離異、父母外出打工等造成親子分離、監護缺失,還是父母對孩子管教方式不良,都是未成年犯家庭問題的表像,就事論事分析和探討對策,難免顧此失彼,或者陷入難以取捨的尷尬境地,無益於問題的解決。事實上,未成年犯是犯罪人,同時他們也是家庭和社會問題的受害者。分析每一個孩子犯罪的深層原因,都可以找到成人社會對他們權益的侵害。這些侵害有物質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有顯性的更有隱性的,有父母是故意所為,更大量的是無主觀故意,也有更多的是父母抱著“為了孩子好”的願望反而害了孩子,比如不顧孩子感受的過多干預造成許多孩子的心理和行為問題。因此無論是父母撫養教育孩子,還是社會對家庭問題的干預,都應著力未成年人權利保護,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基本理念、行為準則,而非成人的意志和自身利益。引導父母了解未成年人的權利,尊重和保護孩子的權利,並有效抵制來社會自各方面的對他們權益的侵害,應當成為家庭以及家庭問題社會干預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二)未成年犯最大的家庭問題是教育功能的不良和缺失而非家庭結構缺陷
未成年犯的家庭存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父母離異、家庭結構不健全,二是父母外出打工,親子分離。近年來諸多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因素的研究都將其作為重要因素予以特別關注。事實上,夫妻離異是他們的權利,企望以指責離婚、遏止離婚來保全家庭、拯救孩子是不切實際的;在我國現代化進程中,農民進城務工也是大勢所趨。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實行委託監護,只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臨時監護形式,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其法定的職責、義務並未由此轉移或消失,仍然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費用,關心子女的健康成長。(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起草組:《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習讀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頁。)基於法律規定來審視夫妻離異、父母外出打工,家庭結構破損、親子分離是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但並不意味著父母任何一方可以推卸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責任。而孩子教育中的問題,恰恰是在父母履行家庭的教育功能上出了問題。這就告訴我們,在預防犯罪工作中,無需譴責家庭結構不健全,應更多地關注未成年人家庭功能的缺陷,採取有效措施指導並監督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認真履行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職責。 (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強化對家庭的社會支援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基礎在家庭,關鍵也在家庭,但是家庭在預防犯罪體系中始終是一塊“短板”。本次調查顯示,未成年犯的父母文化程度低、道德素養差、家庭生活困難,尤其是夫妻衝突、親子衝突更為突出,家庭教育時常陷入困境。這些問題無論是個人的還是社會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依靠自身的力量難以改變的,儘管廣大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非不想改變自身在教育孩子中的困境。因此,需要國家和社會力量給予幫助乃至救助,社會支援是改善、改變他們的狀況的主要力量,也是引導他們增強自信、提升他們自身能力的必要前提和基礎條件。這就需要國家制定相應的家庭政策,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在履行自身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職責的同時關注未成年人的家庭,把工作的著力點向家庭傾斜,進而得到家庭的支援和配合。這其中一個基本認識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預防犯罪工作必須依靠的力量,而不僅僅是被要求的對象。不是“你應該怎樣”而是“我們一起做些什麼”,應通過增權實現優勢互補。同時為凈化和改善家庭環境盡力幫助、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為他們知法懂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創造條件,而不是替代他們履行對孩子的職責,這樣才能形成預防犯罪的合力。
(作者:關穎,全文《家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因素分析
相關博文: 孩子犯罪凸顯家庭教育問題 http://blog.china.com.cn/guan_ying/art/8060978.html
——基於全國未成年犯調查》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