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野馬汽車”,大多數消費者首先想起的是美國知名汽車品牌(英文名Mustang)。殊不知,在中國四川也有一家野馬汽車,且早在1986年便已註冊了“野馬”商標。兩家公司終因品牌“重名”而對簿公堂。
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勝訴並獲賠100萬元。
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魏士廩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此類案件中,我國採用的註冊保護制度而非使用保護制度,因此商標註冊時間是判決的重要依據,如沒有特殊情況,先註冊商標的一方往往都會勝訴。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並非終審判決,若有異議還可提起上訴。
官司已打兩年
近年來,跨國車企在華遭遇智慧財産權糾紛不在少數,其中,車輛外觀相似度極高導致的訴訟糾紛較多,但商標糾紛卻不多見,此次四川野馬和福特野馬之間的官司便是商標糾紛的一例。
2016年初,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商標侵權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旗下跑車Mustang的中文名與其品牌重名,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四川野馬汽車認為,其在1986年已申請註冊了野馬商標,並後續申請註冊了多個野馬圖形或文字商標。美國福特汽車全資子公司福特中國在將“Mustang”品牌引入中國市場的過程中,在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中多次直接將“野馬”作為“Mustang”汽車的中文標識和品牌,這與四川野馬汽車品牌重合。
近日,四川野馬方面的代理律所天元律師事務所在其官網一篇文章中披露了訴訟進展。
日前,根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福特中國公司停止侵害野馬汽車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在“福特汽車官方網站”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向野馬汽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這意味著,福特旗下跑車“Mustang”將不能再使用中文“野馬”品牌。
據天元律師事務所稱,雖然“野馬”商標大戰並未徹底終結,但作為近年來汽車行業的典型案例,本案對推動自主品牌維權和促進不同品牌之間規範有序競爭仍具有積極意義。
四川野馬屬國內老牌車企
公開資料顯示,福特Mustang是福特旗下的一款高性能車,目前以進口形式在華銷售。1964年4月17日,福特第一代量産版Mustang在紐約世博會上正式發佈。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其“奔跑的馬型標誌”傳播廣泛,成為汽車迷心目中高新性能車代表之一。
相較于福特野馬,或是橫向對比其他汽車品牌,在目前的國內汽車行業,四川野馬知名度略低。但在早年,其生産的“金頂”牌客車系列、“野馬”、“白鹿”牌輕型越野車和客貨兩用車頗受歡迎,“野馬”牌越野車更是國家免檢産品。四川野馬官方網站資料顯示,公司誕生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末,2002年9月由富臨集團整體兼併重組。2006年8月更名為四川汽車工業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野馬汽車正式啟用新標識;2015年4月更名為現“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月7日,四川野馬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四川野馬近年進入大發展期,商標歸屬須明確,此次一審勝訴有利於公司未來業務的進一步拓展。
不過,亦有消費者表示,“雖然這次四川野馬勝訴了,但是相信對於福特Mustang的車迷來説,該怎麼叫還是怎麼叫。”
而截至記者發稿時,福特中國方面尚未對此事進行回應。
(責任編輯:王擎宇)